物业公司通告

时间:2020-11-07 10:53:53 通告 我要投稿

物业公司通告范文

  范文一

物业公司通告范文

  尊敬的XX社区业主(住户):

  大家好!

  2014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保障全体业主(住户)度过一个安全、安心的节日,特提醒全体业主(住户)做好以下居家安全防范:

  1、为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严禁在小区内焚烧纸钱、香蜡等物品,如需焚烧纸钱请前往指定的地点: 。

  2、切勿在小区楼道、走廊、草坪、燃气管道旁、高压线下、化粪池边等公共区域及危险区域焚烧香纸;

  3、如您出远门,请及时关闭水、电、气阀门及门窗,注意家中水电气的使用安全,防范火灾和天然气泄露;

  4、驾车进入小区停车场以后,请随手关好门窗、车灯;请将车辆正确停放在车位上,停车时勿占用公共通道、勿堵塞消防通道、不斜停、不一车占两位、停车前先下客再入位,叮嘱车内乘客小心开门避免擦碰;

  5、外出时请留意自己的钱包和手机、饰品及公文包等贵重物品,特别在公车、餐厅、商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地方;

  6、据气象台报道:清明节期间天气以X X为主。恰逢周末, 将迎来清明扫墓的高峰,请您随时关注相关道路交通情况,以免给您出行带来不便。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好小区的防火防盗工作,如您有需要,可随时致电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

  XX物业服务中心

  2014年4月1日

  范文二

  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的温馨知会

  尊敬的xx小区住户:

  据xx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维护稳定及综治办等5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凡在xx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确立后10天内,应自觉在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

  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确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管理处诚请承租人能主动向花城社区警务室登记人员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协助承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目前该规定意见征集期已过,不久就会和市民见面。敬请xx小区广大住户知悉。

  xx小区社区党总支

  xx小区居民委员会

  xx小区业主委员会

  xx小区管理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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