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的工作条例

时间:2023-02-27 15:31:21 瑞文网 我要投稿

学校安全的工作条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学校安全的工作条例范本

  第一条 为做好本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管理,是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对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人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 班级教育是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必须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教师要以安全工作为第一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条例,不得有与之精神相违背的言行,不得做条例明令禁止的事情,违者将依据安全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安全工作管理实行能级管理、层层负责,以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范围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划分为课堂安全工作、德育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班级管理安全工作、演出安全工作和办公室安全工作七部分。其中实验室安全工作和体育活动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安全工作;班级管理、活动及演出、生活管理等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和德育两大部分安全工作。

  第八条 教学安全工作范围包括:室内教学活动安全、室外教学活动安全、实验室教学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和办公区活动安全等五大方面。

  第九条 德育安全工作包括:生活管理、班级管理、活动演出等方面。

  第十条 办公区安全工作范围包括:教师办公室、年级活动室、行政办公室、课外活动辅导室、其它教育教学用房。其安全工作由各室组长(牵头人)负责。

  第三章 教学安全

  第十一条 在教学活动区,任何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不安全行为,排除因行为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对于视若不见、漠不关心的态度和行为,将视其后果的严重性而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教学区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任何堵塞。

  第十三条 必须定期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确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必须定期检查教学区各电路开关、电灯、电扇、饮水机、广播等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若检查发现上述现象,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后勤部马上解决。

  第十五条 必须不定期检查学生或教师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教学区,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存放是否符合实验室安全细则,坚决杜绝任何实验用化学药品流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教学安全负责人负有对教师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强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并和下属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 不定期检查各教学用具的安全性,防止因脱落、折损、磨尖等而给学生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教学区卫生间的清洁卫生,避免因堵塞积水、污物等造成的湿滑而给学生带来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德育安全

  第十九条 在德育活动范围内任何(生活)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的不安全行为,排除因行为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必须保证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任何堵塞。不得在宿舍通道堆放杂物,或拉绳晾竿。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确保质量。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定期检查生活区各电路开关、电灯、空调、饮水机、广播、磁卡电话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若有发现,必须立即通知学校后勤部派专人维修,禁止擅自修理。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检查学生澡堂、盥洗室和卫生间各项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澡堂衣柜、宿舍衣橱是否牢固,有无倾斜、松动。检查地面有无经常性积水,有无香皂、洗发露等致滑物品散落地面。检查通风口是否完好畅通。检查澡堂内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室内床铺、开关、墙角、地板、衣橱、门缝有无虫蛀、黄蜂等、昆虫等情况,一有发现当即通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灭杀处理,避免造成因虫蛀而发生危险或伤人事件。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若有家长在学生公寓吸烟,生活教师应当即制止,以免产生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必须不定期检查宿舍护窗、栏杆的安全牢固性,禁止学生在阳台上逗留、攀越,坚决禁止学生翻越天桥栏杆。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副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共同协作,做好学生食堂安全工作。每天学生用餐前,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考虑要细致周到,避免学生烫伤、摔伤、撞伤和打架斗殴等伤害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在每堂课前检查仪器设备、玻璃器皿、实验药品等的安全性能。检查设备是否破损、断裂、松动、漏电,检查盛放药品的器皿是否缺口、龟裂,是否有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按科学步骤实施操作过程。严禁违反科学顺序随意操作具有危险性的实验。

  第三十条 应建立和完善实验室检查制度,防止设备、器皿和化学药品的流失,以致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检查消防喷水龙头是否完好通畅。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实验平台、水管、水池是否破损、堵塞,照明电灯是否明亮,有无损坏、松动、漏电。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确保能够顺利实施。

  第六章 班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副班主任教师应积极主动配合好各安全负责人的工作,监管好学生在学习、生活各方面达到安全、健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应规范小学生的日常行为,逐步养成良好习惯,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培养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应经常性检查教室内的桌椅有无破损、钉刺,地面有无脱落的螺丝钉、图钉或其他尖锐物品。

  第三十八条 应经常性仔细观察教室内吊扇有无松动、不正常摇晃、断裂、失灵、难于控制等危险迹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吊扇,并报告教学安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经常性检查饮水机有无漏电、倾斜,开关有无失灵等现象。低段学生可以少用或不用热水源,以免烫伤。高段学生应加强管理,规范行为,避免因拥挤、打闹而造成意外伤害。

  第四十条 禁止学生在教室、走廊、楼梯、卫生间、宿舍等场合进行追逐游戏,教育学生在使用完铅笔、钢笔、小刀、三角尺、圆规、毛笔、学具等具有尖锐性学习用具之后,应及时放好,禁止利用学习用具进行打闹嬉戏。

  第四十一条 禁止学生攀爬任何墙壁、栏杆、护窗、吊绳、树木或其它规定的建筑物。

  第四十二条 应不定期检查学生活动区域的电路开关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严禁老师或学生擅自修理。

  第四十三条 应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给学生讲解应急措施和路线。

  第七章 体育安全

  第四十四条 应建立体育课堂、课外活动、特长活动、运动训练等的教学常规,并严格执行,让学生形成良好习惯。

  第四十五条 体育课上学生不得佩带钥匙、项链、小刀、铅笔等硬性物品;不得穿皮鞋、拖鞋、凉鞋进入体育课堂。着装应适合于体育活动,不必戴红领巾进行体育运动。

  第四十六条 应经常性检查体育器材、场地、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能达到活动安全的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固定器材与设备,应挂牌明示,停止使用。同时上报教学安全负责人,并和学校后勤部联系派专人维修。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实行课堂请假制度,请病假须出示校医室及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出示班主任证明。见习学生须到场见习,因病回宿舍须由生活老师照管。任何人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保证执行。

  第八章 演出安全

  第四十九条 演出前应仔细检查演出场地的地面是否牢固、平整、清洁,有无散落的图钉、大头针、别针、铁钉或其他尖锐物品;演员座位是否有无断裂、硬物突起或其它容易致伤的情况。

  第五十条 外出展演应提前了解周围环境,排除安全隐患。提前设计好活动路线,主动询问交通工具准备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十人以上外出展演至少应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跟随,并且须多次清点人数,保障安全。

  第五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化妆品的有效性和保质期。对于变质或对皮肤产生强烈刺激的化妆品应禁止使用;注意检查演出服装、道具保管室的通风情况,发生霉变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应制订演出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给学生讲解应急措施和路线。

  第九章 办公区安全

  第五十四条 应经常性检查办公室的各种电路开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能、保障办公区安全用电。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进行危险性操作,严禁使用电炉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项安全细则的制订须以《安全工作条例》为准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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