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时间:2020-09-12 09:04:19 条例 我要投稿

2016年《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为鼓励支持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制定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并于今年的7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近年来,在工业发展与大规模城市改造的双重驱动下,河北省石家庄市这座“火车拉来的城市”生态环境迅速恶化,成为全国首屈一指的“雾都”。因雾霾锁城而“闻名”全国的同时,石家庄的另一个身份却几乎被遗忘,国家低碳发展试点城市。

  事实上,促进低碳发展一直是石家庄防治大气污染和促进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并且这项工作被提到了立法的高度。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批准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作为一部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更多注重提倡、引导、鼓励和支持等方面的内容,严格规定了对煤炭、燃油经营、流通和使用的管理,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制定了一些有关建筑、交通、照明、室内温度调节、减少日用品消耗等居民生活与日常消费等方面倡导性、支持性、鼓励性的条款。

  助力环境好转

  “石家庄是能源消耗大市,促进低碳发展是建设美丽石家庄、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增飞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统计,石家庄市年耗煤量达到4000多万吨,由此产生的能源燃烧污染成为该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近年来,石家庄市采取压煤、抑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治污举措,大力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任务仍十分艰巨,特别是大气环境质量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

  王增飞表示,随着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逐年改善,广大市民的幸福度不断提高,但是生态环境状况、大气环境质量距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祈盼还有较大差距,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进入“十三五”时期,石家庄人民更加盼望“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蓝天永驻”。

  为此,石家庄市提出要坚守发展和生态底线,打造美丽石家庄,到2018年退出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后10位的奋斗目标。“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工作大局,尽快制定促进低碳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取得根本好转,十分紧迫,非常必要。”王增飞说,这部条例将为石家庄市的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石家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明确基本遵循

  条例共十章六十三条,对促进低碳发展的基本制度、能源利用、产业转型、排放控制、低碳消费以及相关的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与明确。

  在适用范围方面,温室气体排放主要集中在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废弃物处理等相关领域,这些领域所产生的温室气体以及与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关系密切的污染物都属于条例规范的内容。与温室气体关联性不大的噪声、放射、扬尘等污染物及农药污染等不在条例规范之内。

  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低碳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需要强化落实的基本制度,特别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的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并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一系列制度。

  细化促进措施

  在产业转型和煤炭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项目准入管理、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发展低碳产业等方面的内容;严格规定了对煤炭、燃油经营、流通和使用的管理,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将碳排放评估纳入节能评估内容;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在涉及排放控制和低碳消费的两章中,条例详尽规定了在生态功能区保护、空间开发利用、污染物减排、废弃物处理、增强储碳能力等方面的排放控制,明确对不符合功能区定位的污染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农村垃圾、餐厨垃圾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在居民生活与日常消费的细节方面,条例列出诸多倡导性、支持性、鼓励性的条款。条例规定,倡导节约使用日常生活用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住宿、餐饮、洗浴等服务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可循环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条例还规定了人大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机制。同时还规定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给予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对促进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

  2016年《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 促进低碳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创新驱动、制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碳发展促进工作,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并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树立低碳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具备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低碳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智力引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碳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的低碳发展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低碳公益活动。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内容,结合中东西部区域发展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低碳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排放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推行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低碳产品认证。

  第三章 能源利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社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消费。

  煤炭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煤炭质量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禁止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加工、存储经营性煤炭。

  城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应当减少散煤使用,推广利用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输送网络,加强供应协调,增加燃气供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供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土壤源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八条 支持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利用低谷电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鼓励农村利用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对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允许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供热企业应当支持低温热源和工业余热利用,合理安排其进入城市供热管网。

  第四章 产业转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向集约、高端、低碳方向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将碳排放评估纳入节能评估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第二十二条 推进企业在原(燃)料替代、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处置等环节降低碳排放。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十四条 鼓励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向规模化、高端化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培育优良品种,推行生态循环种植、养殖和加工,促进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第五章 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