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0-12-07 17:45:09 书信 我要投稿

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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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告知书(一)

  权利: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五、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义务:

  一、 违法嫌疑人员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 受害人、证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实施广告登记、市场登记行为及其他许可、确认行为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权利的正确行使,并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如实申报材料。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一)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申办企业(市场)的类型、营业场所、字号名称、经营(业务)范围等事项,决定投资方向、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设立等内容。

  (二)知情权:有权了解办证照的程序、条件、时限和收费标准,在法定期限内询问办照结果,有权了解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查阅权:对经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个体商户的登记档案,有权进行查阅和按规定复制相应的信息资料,交纳有关费用。

  (四)救济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企业(公司)、个体登记和广告登记、市场登记等行政许可、确认行为和不作为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诉控告权: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公司)、个体登记、市场登记等行政许可、确认行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依法如实申报材料,并保证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公司)登记。

  (五)亮证、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六)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一)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

  (二)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三)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六)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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