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时间:2020-11-18 19:38:00 书信 我要投稿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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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一)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XX年5月1日起,原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建筑安装、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由地税部门改为国税部门征收管理。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现将本轮营改增工作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营改增纳税人业务办理步骤:

  (一)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通告〔20XX〕1号)要求,准备好相关业务所需资料。(详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二)自3月30日起至4月30日,为尽量减少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全部营改增业务实行预约制。请您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办税地点(地址附后),办理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控设备发行等业务。

  (三)有代开发票需求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6月1日起,您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大厅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转入正常管理。

  二、国税机关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一)增设营改增专门服务窗口、咨询座席和导税台。

  (二)设置营改增绿色通道,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三)开通12366营改增专线,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办税业务问题。

  (四)当地国税部门开通三部营改增专线支持电话,分别对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办税服务等问题进行专业、及时解答(电话号码附后)。

  (五)市局和各县(区)局免费分批次举办营改增专题培训班。

  (六)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派驻支持人员,为纳税人防伪税控器具使用、发票开具提供辅导和帮助。

  (七)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免费提供停车场地。

  如果国税部门的服务工作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XX市国家税务局

  20XX年3月31日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二)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XX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XX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XX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XX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XX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XX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XX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XX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XX年6月30日。20XX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XX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XX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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