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守则

时间:2022-11-26 14:19:55 守则 我要投稿

学生社团守则(通用1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生社团守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社团守则(通用10篇)

  学生社团守则 篇1

  社团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遴选社团干部及招收会员

  二、规划及推展社团活动

  三、召集及主持社团会议

  四、社团财产与经费之管理与运用

  五、出席社团负责人之定期会议

  六、社团其他重要事项之处理

  社团运作注意事项

  会员大会由负责人召开,每学年至少一次。

  社团会议内容及会议中所作的决定必须载于该社团的会议记录簿册内以供查阅。

  社团申办各项活动,应召集社团会议议决之。得由社团负责人或负责活动之干部召开并作成记录,经社团负责人签署后备查。

  社团召开各项会议,除依自行订定之议事规则或本办法之规定外,其余适用于学生会之内部规章及规范之规定。

  社团举办各项活动,应于规定时间内按「澳门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及报告要求」相关办法办理,按时向学生事务处办理申请手续。

  社团如需在校外举行活动或参观交流、旅行等,须有老师或社团负责人带领。并最少须于活动出发前一周向学生事务处提交相关的出团资料及核定﹙包括参加者数据、行程、联络方式等﹚,方可进行活动。

  社团如需备文对校外各机关有所接洽或请求时,应通过学生会及学生事务处核准,并抄送学生事务处备文。

  社团如需邀请校外人士作学术演讲、专项培训或担任指导老师,须于事前提文有关人士的数据并向学生事务处报备后方得邀请。有关指导费或车马费得遵守大学有关规定。

  社团举办活动如需借用教室、场地及器材,应按大学「场地借用申请」相关要求,提前向学生事务处申请。

  社团活动应避免与上课时间相冲突。

  社团对大学委办之事项,有接受之义务。同时得按各学年之社团评鉴结果可享有场地借用优先、活动经费资助等支持。

  社团举办活动如需印制印刷文件,如节目表、说明书等,须注意相关要求及注意环保。

  社团刊物之编印,应依大学学生社团相关的刊物辅导办法办理。

  社团印章应由社团负责人保管好,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生事务处完成有关之「社团资料登记」手续,并于换届交接时连同相关物品清单、社团资产等作妥善传交。不得私自刻制,如因遗失或损毁社团印章,负责人须记录于社团记录中,并向学生事务处报备后重制。

  社团登记

  社团成立及每学期按规定于学生事务处登记注册数据时,必须备齐以下数据﹙包括文本文件及电子档案﹚:

  组织章程

  内阁成员名单及资料

  会员名册

  财务状况「学生社团活动总结报告」

  财产登记「财产登记表」

  活动项目及学期活动计划

  登记成立年月日

  社团办公地址及联络方式

  地址:xxx

  电话:xxxx

  电邮:xxxx

  传真:xxx

  其他重要事项

  换届交接时,新旧社团负责人应充分沟通及明文记录交接事项以确实移交,并列为社团评鉴之评分项目;必要时学生事务处将抽查各社团之移交清册及相关事宜。

  社团经费

  社团活动及经费申请统一提交学生事务处的时间为: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如为学生会及所属各社团,必须由学生会收集并审议后统一于期限前提交。

  报告格式规定得按「澳门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及报告要求」等相关指引按时递交。

  社团活动经费以实报实销及节俭为原则、并应周详计划、妥善运用,定期向成员公布,并接受学生事务处之监督。必要时得酌情向校外单位或机构、经统一申请并报备大学。所有经费应作有效之运用。每学期结束,应将账目送学生事务处核可后公布,必要时学生事务处得抽查之。

  社团经费之运用及核销,须符合大学财务及相关规定。

  社团须于每学期至少公布一次财务明细收支表﹙明细收支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学生事务处、一份由社团自行保存、一份送学生会统一公告﹚。

  社团未经许可,不得藉任何名义向校外劝募或接受校外团体及私人赞助。一经发现,除按学生会相关规章处理外,得报请大学作奖惩处理。

  社团如未能于规定期限内提交活动申请,一般情况下不接受事后追加办理补助;每学年第一学期活动,因故而无法如期进行者,经向学生事务处报备核准后,得予保留预算至第二学期﹙但须于第二学期之活动预算内注明﹚。第二学期活动无法进行者,则不予保留。

  活动经费经审查及学生事务处批覆通过后,除对外公告外,得发函给各相关单位及人员,若各执行单位有补充意见,须在经费审定公布日起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呈交学生事务处覆审,审批意见于文件收讫后十五个工作天内答复。

  社团评鉴

  各社团应定期接受评鉴,评鉴办法另订之。

  社团奖惩与补助

  社团负责人可依负责执行、参与之社团成员表现情形,经社团会议通过后于每学期期末考前两周提交学生事务处申报奖惩。

  社团评鉴成绩优良者,除给予有关人员奖励外,对于其日后之活动经费,得酌予增加补助。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给予警告、停社、重组或解散之处分。

  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及澳门科技大学学生手册之相关规定。

  未经核准擅在校内外集会并从事有危险之活动。

  利用社团名义私自在校内外募捐。

  举办之活动有损校誉。

  社团评鉴不及格。

  有违背社团宗旨。

  本守则由学生活动专项负责人提案,经学生事务处处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学生社团守则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社团组织建设,保障我校社团组织有一个健康的运行秩序,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性质,扇横中学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参加,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宗旨:贯彻新课程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条任务:根据各社团特色,定期开展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入社条件:凡扇横中学在籍学生,承认本章程的均可参加。

  第六条入社方式: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同意,校教务处审批后,即可成为各社团成员,原则上一人最多参加一个社团。

  第七条社员权利:有权参加本社团的活动,并指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员义务:

  ①遵守本章程,执行各社团决议。

  ②积极参加各社团活动,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协会各项任务。

  第九条退会:

  ①社团活动期满后自动退会。

  ②一学期累计查到无故不参加活动者,作退会处理(无故迟到2次作一次缺席)。

  ③指导老师视平时表现情况有权要求退会。

  第三章指导老师

  第十条社团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学校的领导。

  2、制定本社团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3、定期组织开展各项特色活动,并做好相关记载及活动总结。

  4、根据社团规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会费,吸收和处分会员。

  5、培养推荐社团负责人,做好负责人换届工作。

  6、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学校良好形象。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工作必须接受学校校长室和教务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生社团守则 篇3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生社团守则 篇4

  1、社团组建方式。

  学校依据师资情况和学生需求组建学生社团并安排辅导老师。支持学生自发组织社团并聘请辅导老师,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开展活动。社团名称由学生和辅导老师共同讨论确定。

  2、社团招募方式。

  一般每学期初进行社团招新和人员调整,控制人数避免增加管理难度。坚持“自愿参加”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报名社团要先经家长同意。社团老师和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学期内不再变更。

  3、活动时间地点。

  学校统一规定社团活动的时间。社团按计划坚持开展活动,并做好记录。活动时间为每周五下午后两节,地点要相对固定。学校努力为社团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各班主任要熟知本班参加各社团的学生名单,并通过微信、短信、家长会等途径将学生参加的社团名称、辅导老师和活动时间告知家长。

  4、社团考勤管理。

  各社团成员和辅导老师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不迟到不早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要提前请假。辅导老师活动前先点名,如人数不全务必核查原因。活动中加强学生管理,避免学生中途无故离开。班主任要做好配合工作,组织好放学,合理安排课外辅导和卫生值日,督促学生按时参加社团。因班级事务、课业辅导、病假事假等有学生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班主任要主动和社团老师沟通。社团活动结束后,辅导老师再次清点人数,无误后统一回教室。社团老师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工作原因不能开展社团活动的,要于当天中午前通知相关班主任和社团管理人员,由社团管理人员协调安排,并由班主任传达给学生。因学校统一安排活动需取消社团活动的,先由学校通知社团老师,然后由社团老师通知班主任,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同样要在当天中午前传达到)。

  5、活动过程要求。

  每次活动时要认真组织,注意文明礼仪、纪律卫生,加强安全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6、社团收费管理。

  各社团不得收取学费。需要购买学习用品的,坚持自愿原则,提倡家长自行购买,家长支持统一代购的要提前签订同意书。

  7、社团绩效管理。

  各社团要积极参加各级比赛,为学校争得荣誉。学校每学期末举行社团成果展演,定期进行优秀社团、优秀成员的评选表彰。社团辅导工作量计入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量化范围。

  学生社团守则 篇5

  一、聘任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业务基础较好、态度认真、治学严谨。

  2、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深受广大社团同学敬爱。

  3、热爱社团工作,尤其在学生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造诣。具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熟悉学生社团工作。

  4、社团可聘任校内外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专家、学者、企业家等担任本社团的顾问。

  二、工作职责

  1、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所在社团准确定位,加强社团内涵建设,掌握本社团基本情况,树立良好的社团精神风貌。

  2、关心学生社团干部的成长,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其教育培养,帮助其树立创新思维,提升他们的工作层次。

  3、关注、研究全校社团发展动态,参加各级社团组织举办的社团工作研讨会,对全校社团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可行性建议。

  4、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指导社团的管理以及重大活动的开展;指导所在社团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并做好总结工作,提高社团活动的品质。

  5、了解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对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与指导,并定期对社团会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聘任程序

  1、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工作在每年社团负责人换届后,新学期社团注册前完成。

  2、社团指导教师由学校组织聘任,也可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3、学生处、团委递交指导教师详细介绍,报校长室批准。

  4、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社团需填写《威海市第二中学学生社团及指导教师登记表》,于新学年注册时递交学生处、团委备案。

  5、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一年。续聘及改聘工作按上述步骤进行。

  6、特殊情况下如需解聘,由学生社团或指导教师本人提出,学生处、团委予以重新备案,另聘工作应于解聘工作结束后即刻进行,并按上述步骤进行。

  7、所有指导教师均由学校颁发聘任证书。

  四、考核奖励

  1、每学年末校学生处、团委将组织开展“优秀指导教师”评选活动,由各社团组织推选;学生处、团委根据每学年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及申报情况进行评选。

  2、社团指导师开展社团活动指导,相当于开设选修课程,纳入学校校本课程范围,教师参加此项活动将作为评优选先的条件之一。

  3、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指导教师实际指导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4、优秀指导教师按学校量化考核有关文件进行相应加分,并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五、考核标准

  优秀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指导教师所负责指导的社团在上级或权威部门举办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所负责指导的社团学期末被评为优秀社团。

  3、每学期至少有十次以上现场指导活动。

  4、按时完成学校交给的有关社团建设的工作任务。

  5、社团成员对指导教师的反映普遍较满意。

  六、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团委所有。

  学生社团守则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兴国县将军中学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校团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由校团委负责进行管理,包括社团的资格审查、登记注册、社团招新等;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规范社团的正常活动;查处社团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其财务应当遵守校团委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成员基本介绍;

  (3)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5)会员资格和流程;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社团成员考评及奖惩制度;

  (8)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社团成立申报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前,发起人应先落实指导老师、制定详尽的社团章程,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学生社团的申请表;

  (2)学生社团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学生社团名称、社团指导教师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社团名称由来、组织机构示意图、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纳新标准及流程、社团管理章程及其他必要事项);

  (3)成员的信息表包含姓名、班级;

  (4)指导老师同意书。

  (5)其他必备材料。

  (三)校团委通过审核后将材料报学校审批,校团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5人的;

  (4)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5)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生社团,无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6)没有正式指导老师的;

  (7)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8)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8)其他不适合学生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条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收到校团委书面通知的15日内应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在征得学校的同意后,可以设计、使用合适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作为该社团的标识,设计成功的社团的标识应报校团委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任何社团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

  第十二条校团委每学期初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由校团委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解散要写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备案后宣布解散,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在3个月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由校团委进行整顿,一学期未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程序如下:

  (一)学期结束前向校团委上交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

  (二)学期初校团委根据各学生社团上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校团委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社团,暂缓注册:

  (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二)整改期内的学生社团;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四)其他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或指导老师应该按照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

  (二)违背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建会3个月后会员人数少于10人;

  (四)一个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

  (五)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已合并的;

  (六)指导老师建议注销或指导老师不能正常参与指导工作的;

  (七)其他应解散情况。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换届

  第二十条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应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并由校团委酌情上报。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需:

  1、选举社长等负责人,成立相应结构组织。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校团委考察;由德才兼备且愿热心为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

  2、确定成员名单。

  3、确定社名及明确主题。

  4、确定社团活动计划。

  附:会后需将以下事项报至校团委备案:

  1、会议记录

  2、成员名单及组织机构名单

  3、社团活动方案。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事项。

  社团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结束时视情况可以续任。

  第二十六条各社团负责人的换届或更换,须在变更之前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对于人员更替工作中出现的舞弊问题,校团委有权干预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但可以备有社团艺术图章,刻艺术图章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刻制。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和外界单位签订合同,如确实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上报校团委,经同意方可签订。

  第四章社团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社团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其财务应当遵守校团委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金额需向校团委请示并被批准后,方可收取。除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违者严惩。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要明晰,学生社团内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应当由专人(非会长)专门管理,账目公开,每月定期向全体会员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校团委检查。

  第三十九条活动经费必须按照提交的活动方中的经费预算进行支出,所有开支应当有相应的正规发票、收据,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四十条各学生社团财物负责人每月向校团委提交一份社团财务记录单,有精确的日期、准确的收支记录和正规的报销凭证。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是指以学生社团经费购买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学生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固定财产为学生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换届,学生社团财物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学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先报校团委审核,再由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当校团委发现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校团委有权追究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社团报账流程:

  (一)报账前必须向校团委上交活动方案、总结(含活动照片)、新闻稿,经费核算(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实际花销);

  (二)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宣传、组织活动、车票;

  (三)校团委审批签字后报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社团财物负责人方可报销活动经费。

  第五章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实践校团委宗旨;按时参加校团委召开的联席会议,并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积极参加校团委的各种活动,执行校团委的各种决议。

  第四十七条在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在与社团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充分满足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

  第四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经费帐目不明;

  (二)活动开展中出现损害学校公物情况;

  (三)活动安排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1、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赞助;

  2、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3、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与校外单位、社团的联谊等活动。

  第五十条如需校方提供场地,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指导老师、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学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各社团必须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成员,内容,活动反映和对活动的思考)。校团委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活动记事本,并于学期末将各社团的活动记录收齐编档。校团委还将对活动的影像资料收齐归档。

  第五十三条社团活动需要海报宣传,需将拟好的标语报校团委审核。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学校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注销该社团。

  第五十五条社团的开放性活动,负责人应在活动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填写活动申请表(须一式2份,一份上交团委,一份返回各社团)。如果使用学校公共场地,须另附书面申请。活动申请表和场地书面申请必须由社团负责人亲自填写及签字,视为有效,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社团才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各社团须提交一份活动总结(电子档和文本文件)至校团委存档。

  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在宣传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学生社团借用校团委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1:30前结束,并做好清洁工作。两次未清洁合格的学生社团,将不再允许其借用校团委的物品;

  (二)场地用具需进行预约。

  第五十七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经费:

  (一)申请学校拨款,活动申请表至少需提前一周交到校团委;

  (二)申请学生社团会费支付,必须提前提交申请表至校团委备案,活动结束,经财务审核后,予以报销;

  (三)由赞助商提供赞助费,必须提前提交活动申请表到校团委。

  第五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在活动期间要做好活动的总结、记录。

  第五十九条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应以学生自我管理为基本原则。若社团活动出现冲突,各社团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能令双方满意的,各社团应服从校团委的决定。

  每天课外活动可作为社团活动安排时间,必要时由校团委安排上课时间开展。

  每学期由校团委安排有可展示性质的社团做成果汇报活动,设为专场文艺汇报晚会。

  第六十条学生社团举办一切活动,凡涉及收费的活动,须报校团委批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团考评及奖惩办法

  第六十一条学生社团考评每学期组织1次,校团委、指导老师、主管老师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团学年评优依据。

  第六十二条学期考评标准(满分100分):

  (一)制度建设占20%,其中资料准备齐全则可获得基础分15分,主管教师在此基础上根据资料的规范性酌情加分;

  (二)日常活动占40%:

  1、社团会议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一次扣2分;

  2、活动记录缺填一次扣5分,不规范填写一次扣3分;

  3、主管教师抽查日常社团活动时发现以下情况可酌情扣分:

  活动安排不符合该社团建社宗旨、活动过程中纪律涣散、社员做与社团活动无关的事等。

  (三)配合学校开展活动占30%;

  (四)指导老师评价占10%。

  第六十三条每学年组织1次社团评优,社团评优奖项设置与比例:

  (一)优秀社团全校学生社团数量的20%;

  (三)优秀社长全校社长(含副社长)人数的20%;

  (四)社团先进个人社团成员人数的10%。

  第六十四条“优秀社团”及“优秀社长”由评审小组根据社团学期考评结果进行评选,“社团先进个人”由各社团根据章程,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评优名单经校团委审核后报上级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六十五条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一)注册登记成立一学期以上;

  (二)社团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宗旨,有完善的奖惩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

  (四)社团经费由专人管理,有专门的账目明细表;

  (五)会员档案详细,更新及时;

  (六)每学期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在师生中取得较好影响;

  (七)积极配合学校、校团委工作安排。

  第六十六条优秀社长评选条件:

  (一)必须是注册登记一学期以上的社团社长及副社长;

  (二)社长的任职时间必须达到三个月或以上,之前无违纪现象;

  (三)思想积极进步,政治立场坚定。

  (四)积极配合学校和团委开展工作,和校团委沟通积极;

  (五)带领社团组织校级大型活动至少1次,取得较大影响。

  第六十七条社团考评流程:

  (一)校团委提前15日下发考评通知;

  (二)各学生社团按评选条件对本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将评估材料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评审委员会按评选标准,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比,按评选比例产生推荐名单;

  (四)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六十八条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社团及社团成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优秀社长”“社团先进个人”可推荐评选校优秀学生干部;

  (三)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社团评优:

  (一)违反校纪校规与社团管理制度;

  (二)社团活动与社团宗旨、学校精神向违背;

  (三)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和注册;

  (四)社团会议缺勤3次及以上;

  (五)组织社团活动中有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者;

  (六)财务出现较大差错或混乱。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班班主任要本着以学生为本,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原则,鼓励学生选择参加适合的社团组织,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将军中学校团委。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社团守则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体育系的众多领导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学习、工作的,是全系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三条:本社遵守《体育系社联章程》,是体育系社团的一个组织群体。

  第四条:本社以“培养同学们的实践能力,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宗旨。

  第五条:本社一切工作受系团委、社联监督管理。重大事务由社团常委会议、社团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后拟稿,上交系团委审批后施行。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社团是同学们自己的群体组织。凡是在我系在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对学习有兴趣的同学均可以成为我社的会员,都应该遵守本社章程。

  第七条:每学期对各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表彰最优秀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基本权利;

  一、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所有成员一律平等。

  四、有参加协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九条:成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

  二、成员有维护协会荣誉和财产的义务;

  三、维护本社荣誉以及各成员的正当权益的义务。

  四、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注:如社团或协会活动未请假,三次不参加本次协会就算自动退回)

  第三章社团社长

  第十条:社团设主席一名。

  第十一条:社团主席负责社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社团会议,掌握社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向系委团委汇报社团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代表系社团向院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请示工作。

  第十三条:社团主席指导、帮助、督促社团的所属各个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配合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对其社团的工作审查。

  第十五条:以身作则,带头搞好自身的情况,严格的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带领社团成员遵守体育系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工作。当主席暂缺或不在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社团设有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四个部门。

  第十八条:秘书处;

  一、负责拟订学期详细计划,并写成书面的形式由主席核查后上交分团委审核。

  二、负责策划每次活动的计划;

  三、并负责监督活动时的一切情况,并详记;

  第二十条:宣传部;

  一、负责宣传社团的对外活动前的工作;

  二、设计制定活动前的海报工作;

  三、制作社团在招新前海报宣传栏工作;

  四、对社团活动摄影并对外拟稿宣传报道;

  五、业务上接受上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外联部;

  一、负责联系校内与校外社团的联系;

  二、为社团拉赞助;

  第二十二条:编辑部

  1、建设、管理和维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

  2、利用网络平台宣传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协会

  3、通过网络平台解答各社团疑惑,收集各协会意见和建议

  4、保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协会的电子版资料

  5、负责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协会活动的现场采访、新闻报道、照片采集和网络宣传五章社团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团日常规范;

  一、遵守体育系及社团的规章制度;

  二、社团的所有会员,以学习为中心,向成绩优秀的同学学习。互帮互助,提倡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竞赛;

  三、每个会员必须维护体育系、社团的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体育系及社团的公共财产。外出时,不得做损坏体育系及社团形象的事情;

  四、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及比赛,参加时不得迟到、早退。有特殊事情时,必须请假;

  五、社团进行比赛的同学,在比赛时听从负责人的安排;

  六、如果有会员对社团干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主席或分团委老师反映,社团将会给成员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管理条例:

  一、各成员要严格履行和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二、认真对待每次例会,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无故缺席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两次通报批评,三次开除,迟到需解释原由;

  三、要树立良好作风、个人形象。

  第二十五条:考核制度:

  一、每学期,社团对各会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测评,根据具体情况对各会员进行内部提干、评优及退社决定;

  二、每学期,各会员要对各个干部进行一次考评,依表现给予升级或降级决定;

  三、每次例会或活动,考核各成员的出勤、表现情况做记录,作为综合考核依据;

  四、考核事项:出勤情况,开会表现情况(遵守纪律程度,积极性,重视程度等),活动表现,完成任务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对社团提有益建议的情况。

  学生社团守则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学生依法行使自由活动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引导社团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利益,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浙江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基本规范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我校校纪校规;

  第三条学生社团有权根据社团本身性质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创新,开展符合社团成员共同兴趣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讨论并确定学生社团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报予社团联事务部,由事务部转交活动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方可执行活动计划;

  第五条各社团针对社团会员开展的活动次数,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大型活动一学年≤2次(即面向全校及以上范围内的活动);

  第六条各社团开展活动,须紧扣社团工作的宗旨,不得开展有悖于社团宗旨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活动须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第八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提前告知有无商业性赞助,以及赞助的形式、赞助的内容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注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开展过于危险或容易引发事故的活动;其他活动也需事先准备好防患措施和紧急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不允许通过百本分、德育分、智育分等作为宣传活动的手段,含“参加即有xx分”等的活动,即一般观众可获分的活动不予审批;唯参赛者或优胜者可获分的活动可以进行。

  第三章学生社团一般活动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一般活动是指各社团每学期或每学年开展的非日常性活动,如一年一届的比赛和其他周期在2个月以上的活动等,具体以上报的活动为准。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

  1.1提交策划:二级学院学生社团须提前1周,将活动策划以电子稿或纸质的形式递交至各学院学生社管处;

  1.2社管审核:各学院社管可以在社联在线的“资料下载”下载活动审核单(一式两份,一份社管可自行留底,一份返还社团由社团转交社团联)社管依据活动策划对社团活动进行审核,将活动内容、审核结果填制审核单中,再交予学院团委老师处审核;

  1.3学院团委老师审核:学院团委老师审核通过后,需在审核单相应空格处盖章,视为活动审核通过(此章即表明该活动合格,可以举办,因此社团联不再进行进一步审核)。

  1.4转发策划:二级学院社管需将审核通过的策划策划发送至社联在线“活动审批”处留底,并在策划首页注明“xx学院社管审核通过”

  2.社团取回执单:二级学院社团到文化中心110社联办公处上交已盖章的活动审核单,社团联根据审核单和上述1.4所注字样,出具回执单,社团填写活动回执单,回执单须加盖“浙江财经大学社团联合会活动审批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校级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

  1.1提交策划:校级学生社团须提前1周,将活动策划以电子稿的形式发送至社联在线“活动审批”板块,活动组织部审核后将在周一,周四两天统一回复。

  1.2各社团可在“活动审批”之下的“已通过审批活动”查询是否活动已经通过。

  2.社团取回执单:校级社团在文化中心110填写已审批的活动回执单,回执单须加盖“浙江财经大学社团联合会活动审批章”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回执单作用:

  1.学生社团完成活动审批后,可凭回执单开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务必保管好社团活动回执单,并于活动开始前向活动组织部负责该社团跟踪打分的人员出示此回执单。

  2.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须提前1-2日通知社团联活动组织部进行活动跟踪。若未及时通知,该社团相应的活动分视为自动放弃,事后不予以追加或者补加。

  3.未及时出示回执单的学生社团活动,活动组织部将在此活动的星级考评表中进行相应的扣分。

  4.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须根据活动实际组织情况做一份活动记录,存入本社团档案,并在每学期期末统一上交社团联,作为后期社团评比依据。

  第四章学生社团日常性性活动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的日常性活动是指社团每学期定期经常开展的日常活动。如每周或半月一次的培训、沙龙或其他形式的活动,频率要求不得低于两周一次,否则不视为日常性活动,具体以上报的活动为准。

  学生社团守则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蓬勃有序的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及特长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海南师范大学正式注册成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管理结构

  第六条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的统筹下,履行对我校学生社团的主要指导管理职能,校团委设有社团管理部,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合并、注销以及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职责。

  第七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生社团实行申请成立,学期注册,学年审核、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建设,加强党团引领,学生社团团工委书记由校团委指导教师兼任。

  第三章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由2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发起人必须为中共党员;

  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须冠以“海南师范大学”,不得成立与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不得使用与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明显带有商业色彩的名称;

  有至少1个校内业务指导单位和1名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设机构(如院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方式、负责人资料、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社团终止程序级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学生社团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社团章程;

  2、《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4、《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展规划书》;

  6、社团发起人简历;

  在递交材料后,校团委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严控学生社团数量,原则上学校学生社团数量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4‰。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核备案。凡未经正式注册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校团委在每学年末对各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履行社团章程、社团会员构成(正式会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反社团章程和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对年审考核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管理干部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

  3、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校团委将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校团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社团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可予以合并

  1、社团宗旨、活动与特色高度相似;

  2、社团合并后更利于发挥作用;

  3、社团会员人数不足15人;

  4、学年活动次数少于4次;

  5、其他应予以合并的原因。

  学生社团合并后的社团资产等,应由社团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归属。

  第十九条经过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指导单位、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开展的活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校团委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7、一学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宣传材料未经社联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应予以注销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合并和注销,校团委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团委对社团具有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合并、注销的审批、登记和备案;

  (二)与挂靠单位共同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学生社团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评估;

  (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年度星级考核评比,评选出“十佳社团”及“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明星会长”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创建本组织网站(主页)、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查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的申请报告和样本须报送至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备案。社团各类媒体发布内容按照“文责自负”原则,由作者承担责任,指导单位负责审核,校团委给予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和学期末应分别向校团委提交经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指导(挂靠)单位备案的本学期工作计划、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期间,各社团开展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并交由校团委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星级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在向挂靠单位通报情况的同时,经校团委讨论通过后,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规定时间不到校团委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

  (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社团会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十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社团会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意义,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3人以上团员的社团必须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受校团委领导,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开展支部活动,社团团支委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八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校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建立工作档案,包括社团章程、工作条例、会员登记表、活动策划、活动图片及影音资料、活动总结、财务收支明细等,以备核查。

  第四十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定期审核。未经同意,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不得私刻印章,学生社团的印章应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准后,方可刻制,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学生社团不得私自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三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

  学生社团负责人为社团骨干,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应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过所在学院团委审核,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同意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业成绩排名须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指导单位或校团委有权在互相通报的同时,校团委批准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并由指导单位或校团委在广泛征求社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更换社团负责人后,报知指导教师的同时,应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和《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信息变更表》,并报校团委备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6、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不作为,受到半数及以上会员的反对;

  7、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六章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五条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会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并报校团委审批。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社联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社联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四十九条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校团委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会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校团委要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开展非法活动的、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或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一一清理整顿。联合学校保卫部门制止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的奖励或赠予、社会赞助等。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校团委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八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会员公开说明。

  第五十九条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学生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支出计划和总结须经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团整顿期间停止一起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资金赞助或支持,从严管控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如果确有必要,按照相关制度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六十三条校团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六十五条各学院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获得表彰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学生社团守则 篇10

  一、总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学生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在学校内部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二、社团组织

  (一)各社团必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由团委核准确定。

  (三)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同学的兴趣爱好开展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同学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有一位以上校级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对社团活动予以指导,并对重要活动予以把关。

  (五)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自由加入某个社团。

  (六)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和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七)各社团由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社团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理事均通过公开选拔产生,由校团委负责监督和批复。

  (八)社团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学习成绩良好;班主任、家长支持其参与社团活动;在校期间无严重违纪行为、末受过任何处分。

  三、社团组织的管理

  (一)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1.团委是全校所有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注销、备案;协调、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帮助社团解决困难,提供条件并对社团考核评比等。

  2.每个社团必须安排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切实加强对社团工作和活动的指导。

  (2)指导单位应是学院各处室、教研组、年级组。指导老师热爱学生工作、有专长和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

  (3)指导教师统一由团委和指导单位选聘校内专任教师、专业教师或其他对该社团能够给予指导的人员担任,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学校对选聘的指导老师计算兼职课时量。

  (4)指导老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学校应聘请新的指导老师,并暂停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3.学校为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及物资保障。

  学校教职工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列入教职工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考核内容。

  (二)社团的成立

  1.凡学校在籍、在读学生,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2.成立社团应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

  3.社团成立流程

  (1)发起成立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向学生处提交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指导老师关于推荐成立社团的报告)

  (2)团委对其进行审核考察,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社团主要负责人领取并填写(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登记手续。

  (3)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一周内,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招募社团会员。

  (4)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两周内,以公开会议形式宣布社团成立,并在会上公开选拔产生社团理事会,由团委负责监督和批复。

  (三)社团换届

  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会原则上任期一年。

  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在每年6月份左右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学生社团,需经团委同意。

  社团理事会换届,社团理事会候选人公开选拔由团委负责全程监督,当选的社团理事会成员报团委审批通过后上岗。

  社团理事会候选人产生程序及规定。

  (1)由上一届理事会成员集体讨论,提名。

  (2)由上一届理事会领取并填写社团干部候选人提名登记表,填好表后交学生处。

  (3)由团委向被提名人所在年级,班级征求意见。

  (4)由团委将无异议提名候选人交与该社团上一届理事会主要干部共同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团候选择人人数应多于理事会干部人数的20%)

  (5)召开社团成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

  (6)在团委组织下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干部会议。

  (四)社团成员的招募、管理

  各社团每学期公开招募社员一次,招募时间(原则上为开学前三周)地点等由团委确定后通知各社团,各社团需制定详细招募社员方案,报团委审定后实施。

  各社团需在公开招募社员前一周在指定位置张贴醒目招募广告,招募广告需经团委审定通过后方可张贴。

  各社团招募的社员需认真填写(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社员登记注册表)交团委注册后,由各社团负责存档。

  社团理事会需严格按照社团章程对该社社员进行管理,社员在活动中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除按照该社章程进行处理外,情节严重者需移交团委、学生处处理。

  无团委的审定批准,各社团理事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介绍、带领社员到校外参加任何性质的活动、学习、比赛等,也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一经发现,由团委解散该社团,并通报全院。

  (五)社团活动管理

  1、各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课堂学习,不违反学校纪律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2、各社团活动开展流程

  (1)各社团在开学后两周内将该期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构想;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聘任指导教师等)上报团委。

  (2)团委对所有社团上报活动进行审批并报党办备案。

  (3)根据社团活动学期计划表安排,在活动开展前十天,该社团理事会将活动方案(包括具体计划、指导老师安排、经费预算等)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

  (4)团委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批,安排好指导教师,确定指导教师课时量,社团理事会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活动,团委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5)活动开展结束后,社团应将活动新闻稿、活动照片以及活动总结(包括活动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团委。

  3、各社团需在每次活动前一月内推出活动宣传画,经团委社联部审定后张贴在公告栏。各社团如需印刷材料,刊物等,需交团委审定后报党办批准后方可印刷。

  (六)社团经费管理

  1、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2、社团经费包括会费、拔款等。

  3、社团的经费一律由社团理事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4、社团如确定需要收取会费,必须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收取,但每学期只收取一次,会费不得超过30元/人。

  5、举行大型活动需学校拔款的社团,须提前向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申请报告。

  四、学生社团的奖惩

  (一)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社团、团委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销等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勒令整改处分学生社团,经考核合格,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展社团活动,若经考核仍不合格,则解散。

  (四)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者,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实际会员不足10人。

  社团末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社团连续3个月没有组织活动且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不接受指导处室、指导老师和学生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及时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

  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社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解散。

  五、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章程解释权归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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