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刑事申诉状案例(3)

时间:2020-12-06 08:05:34 申诉状 我要投稿

命案刑事申诉状案例

  我们更有庭审录音可证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程广春先诉称,被告属事先防卫和假想防卫,后又称被告还属事后防卫不属防卫过当,对被告在三、五秒时间内为解除康xx团伙严重威胁生命安全依法自卫的行为作此描述,其逻辑的荒唐恰证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四、被告陈xx是出于防卫动机的“故意伤害”,绝非终审无法明确杀人动机的“故意杀人”。

  定罪“故意杀人”,即便不根据康xx17天后才死亡的事实综合考虑被告的供述,也必须对一个血气方刚的习武青年十多刀不能当场砍死倒在地上的康xx这一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更须把案中“康xx追打围堵被告、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被告不可”的非法行为,用确凿的证据、充分的理由排除掉康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让世人对裁定书描述康xx只是开玩笑、恶作剧的说法,心服口服。

  终审裁定第8页第2段:承办法官梁xx为了呈现被告的主观恶性,歪曲事实,把康xx自行摔倒后被告及时砍其制止他召集帮凶加害自己的事实,歪曲成“陈xx砍击被害人头面部要害部位,致其颅骨多发骨折摔倒后,又连续砍击”;更是颠倒黑白,把康xx不听等人多次劝阻非弄死被告不可的猖狂犯罪,嫁祸到把康xx制服不再喊叫帮凶加害自己即主动停止防卫的被告身上,称被告“在他人劝阻时也未停止砍击”,强行后果归罪。这些事实在案卷及庭审中都有充分的证明。

  承办法官梁xx同检察院黄致远的荒唐指控“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心理状态,看不见摸不着,如何判决是通过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检察员在检查经验中从客观原因判断原审被告是故意杀人……从客观行为中推断出主观要件。”是同一流氓逻辑,刑不依法当庭把故意杀人罪单独成立,又相辅相成、科学印证的两个要件,胡扯成从客观行为可以派生出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非常明确的指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只需一个客观要件就可成立,不荒唐吗?

  既然终审裁定第8页末端第2行称“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那么一审判决非常明确“经审理查明......康xx向西跑时在胜岗村中街中华旅社向西20米处摔倒,陈xx用砍刀对被害人康xx连砍十多刀后逃离”的事实,更有案卷87页证人李鹏飞的证言证实“康xx跑着回头看时就摔倒了”的事实,证明康xx摔倒前毫无承办法官梁xx在裁定书恣意编造的“陈xx砍击被害人头面部要害部位,致其颅骨多发骨折摔倒后,又连续砍击”的情形,由此可见,承办法官在刑事大案中含糊其辞,谋害善良又留诡辩余地的高明手段。

  1、对案情最有发言权的当数作为案件侦察机关的警方,其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向检察机关移交的起诉意见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2、检方在康xx死亡前或不知道康xx已死亡时【康xx的死亡时间是2011年5月9日,批捕书的签发时间是2011年5月10日】以“故意伤害”批捕被告,后来在始终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出尔反尔地以“故意杀人”起诉被告,却又无法言明被告的杀人动机和杀人目的。

  3、被告陈xx持刀砍击康xx的动机是阻止康xx继续犯罪,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康xx的进一步加害,其主观上只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康xx只是重伤而非当场死亡(17天后治疗中引发脑衰竭死亡)。见案卷第12页,于2011年5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郑公金七鉴通字[2011]0114号】中,康xx伤情鉴定结论是“已构成重伤”。

  4、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副主任黄太云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中,对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作的条文解读中指出的:“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

  该书对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作的条文解读中明确指出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其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5、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难以区分的案件,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对于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申诉人:陈XX(陈xx父亲)

  张xx(陈xx母亲)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开始受理“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

  一、“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受理的“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的各类命案,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者以其它方式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2、各类命案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多年来不服原审判决,一直在向各级法院申诉、向各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各级信访部门上访。

  特别说明:各类命案的被害人要求维权的案件不属于“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程序

  1、各类命案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自2015年1月4日起,均可以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