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时间:2024-02-02 14:44:58 春鹏 申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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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精选10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申诉状,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申诉状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欢迎大家分享。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精选10篇)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1

  申诉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

  负责人: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20x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xx)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20x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xx两户33亩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20x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20x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信访局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20x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

  (⒉)有明确的被告;

  (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2

  申诉人: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因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定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恳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xx)水立初字第10号、(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xx)乌中行监字第34号、(xx)新行监字第28号、乌市检民(行)监[xx]65010000197号、新检民(行)监[xx]650000001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请求依法撤销第xx0311号行政决定、(xx)42号行政复议决定。

  3、请求依法判决申诉人之子施xx的死亡为工伤(亡)。给予赔偿金人民币100万。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0日,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号行政决定。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20xx年11月7日,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xx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20x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20xx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20xx年0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20xx年02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20xx年3月18日,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6集(总第65集)发表《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

  二、主要问题:

  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9日作出(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审查之名从事否定实体法审查之实的司法错误。不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申诉人从未主观放弃自己拥有的诉讼及申诉的权利!多年来,申诉人也一直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问题。20xx年3月18日,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20x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新刑监字第37号。20xx年0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视频接访谈话。

  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是申诉人原儿媳王xx,可是申诉人也是本案利害相关方,其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向其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正是因为不恰当的'剥夺原告人施xx、金xx应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致使申诉人多次上访,最终致使本案成讼。因此在本案中对申诉人施xx、金xx而言,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况且该诉讼期限也根本无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民事通则》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权人为…丧葬费支付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3

  申诉人:

  身份证:

  被申诉人:

  申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初字第829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高行终字第72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书确定司法部为本案适格的被告由贵院——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一)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12月10日下午16时,北京二中院收到我不服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司法部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本案属于必须受理的行政案件。北京二中院应当在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二中院却拖延684天不立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给公民一个说法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北京二中院自20xx年8月27日、28日、31日、9月5日、9月12日连续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北京、补起诉状、补充材料、主动放弃、电话通知交诉讼费等手段,给我设陷阱、诱使我上当,企图把他们不立案的责任转嫁到我头上。(参看我的博文《北京二中院的陷阱》)。

  (三)在他们一连串阴谋失败后,迫于压力,不得已在将9月13日为我特制的《受理通知书》发给我,却不用法律规定的标准格式。目的就在于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利。一直到他们作出这份裁定书,都没有给我一天举证期限。连我提出请求法院向司法部調取《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列出的'24份证据,都被北京二中院拒绝,完全剥夺了我的举证权。而这24份证据,是司法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浙江省司法厅未给我,司法部也不给我,北京二中院却又拒绝提供。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保护伞,狼狈为奸、昭然若揭。

  关于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下面再加以分析。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中当然不敢暴露这些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我有权获得赔偿。北京二中院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份裁定书就是证据。

  二、开庭程序严重违法

  庭审记录概述

  20xx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北京二中院第二审判区、第35审判庭,本案在法官的法锤落下,道貌岸然的徐宁审判长,宣布原告刘葆生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现在开庭!原告刘葆生,代理人朱德娟,被告司法部代理人到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涉及其他问题。下面由原告发言。(没有按照惯例,让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发言,首先表明本次开庭独立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接着就《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增加及变更部分作了说明,同时就已经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充分证明司法部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要被告读答辩状;

  我继续举证、质证;当我举证被告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

  审判长打断说: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其他问题不要涉及;

  我从证据中抽出《行政复议案、以谁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要求提交证据,请法庭质証,被审判长拒绝;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4

  申诉人(一审原告):xx,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联系电话: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xx,住所地xx省xx市,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诉人的'决定,以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xx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三、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四、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五、被申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六、一审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5

  申诉人:李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庄东组007号,身份证xx。联系电话:

  我因与xx购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豫xx民初字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一、购房协议的签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20xx年xx月xx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分2次支付定金xx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房屋建成后,我多次要求xx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xx也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但是xx拒不履行法字义务,导致本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一审法庭辩论,发现涉案房屋根本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建筑许可证,系非法建筑,xx在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欺骗本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二、双方争议的购房合同自始至终系非法、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共利益),陈xx非法开发房地产,严重违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本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因购房协议标的物系非法建筑,决定了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自始至终都是非法、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三、非法、无效协议所列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由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非法建筑,决定了买卖合同非法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更没有任何约束力,一审、二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购房合同有效、无效证据的前提下,偏面认为购房合同是否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仅仅依据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购房协议所列条款,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0000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我的案件能够重新审理,改变错误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申诉状)。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

李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6

  申诉人xx因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

  3、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撤销本案涉案的房产抵押;

  5、判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13日,汤碧英(xx的前妻)瞒着丈夫王建良,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xx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

  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xx无关。

  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xx。

  银行把责任推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假如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它不可能发放贷款。

  所以,在审查贷款人身份的时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彻底地审查,只在形式上进行了一般的审查,因此房产局存在过错,王xx并未到银行参与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该认定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无效。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应该全额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7

  申诉人:罗xx,男,xx岁,x族,xx县人,医务工作者,住xx县xx街xx号。

  申诉人:陈xx,女,xx岁,x族,xx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xx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盐法行诉字第xx行政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绵法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xx县xx街xx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xx之父罗云藻于20x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xx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20xx年,申诉人罗xx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xx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20x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xx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20x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20x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x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20xx年xx县人民政府以(xx)xx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xx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x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xx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xx)城xx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0xx年xx月xx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xx)绵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x月xx日发布的法(研)发(xx)xx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20xx年x月xx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20xx年x月x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xx,陈xx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8

  申诉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xx市xx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xx公司)在x20xx年xx月至同年xx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x20xx年xx月,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xx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xx公司的代表人陈xx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xx20xx年xx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xx月xx日以xx工商复(xx)第xx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xx月x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20xx年xx月xx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20xx年xx月xx日,xx区人民法院的(xx)xx法行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xx公司的起诉。

  陈xx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x20xx年xx月xx日以(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xx区人民法院(xx)xx法行字第xx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xx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xx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20xx年xx-xx月)或案发时(同年xx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xx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xx市人民政府xx府发(xx)xx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xx月xx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xx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xx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20xx年xx-xx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xx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20xx年xx月xx日),(xx)价检字第xx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x20xx年xx月xx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9

  申诉人(原审原告):xx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xx网络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19xx)x字x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19xx)x字x号判决;

  2.退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xx网络公司返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硬件公司

  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 10

  申诉人:曲xx,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xx省xx市xx区山海巷38号。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9日以(20xx)x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曲xx犯寻衅滋事罪,一年六个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xx现在xx市监狱服刑。

  申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曲xx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曲xx在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被告人曲xx数次以上访为名到xx市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区域滋事,被xx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十四次训诫,并被xx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次”。拘留的时间分别为20xx年5月16日、8月19日、8月26日、20xx年3月9日、4月6日。

  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发生在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期间,20xx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之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因此,对曲xx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曲xx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

  二、本案不符合对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法制原则

  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在对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而决不允许对一个违法行为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坚持这一基本的法制原则,按照我国法院系统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实施细则,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也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从来没有过将当事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加起来,然后作出犯罪的评价和处罚。

  然而,曲20xx年4月6日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在没有新的上访行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竟将曲xx先前受到5次行政处罚的劣迹累加起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作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将行政处罚累加起来,按照犯罪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累加起来,再从犯罪的角度进行一次评价,认定其犯罪并施以刑罚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如果有这种法律规定,请明示下来,以便于行为人认罪服法。

  2.按照新的规定追究曲xx寻衅滋事犯罪的作法违背刑法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立法机关下发了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的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对新规定下发之前的行为,适用以往的旧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追诉。

  即使是对已有的法律作了新的解释,也应当先公之于众,然后施行,否则便形成了司法机关想怎样理解就怎样执法,哪怕与司法机关之前的司法惯例不同也在所不惜的不讲理的局面。不向社会示明行政拘留可以累加起来作犯罪处罚即立马实施的作法,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相违背的。

  四、如果司法机关是以刑罚取代行政拘留,起码应当折抵刑期

  司法机关如果一定要将当事人之前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重新评价为犯罪,那么,稍微讲一点理的作法,也应当将之前被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起码也可以让当事人的心里稍微平衡一些。有的地方法院已经采取了这种作法,希望能够适当参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曲

20xx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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