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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申诉状 时间:2017-11-02 我要投稿
刑事申诉状范例

  申诉人:宫绍洪,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5004170015,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街道新华委,因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十年、非法经营罪判七年、偷税罪判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工商行政给予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代理人:宫绍英,女,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5611300985。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兴街道大海委海港小区82-4-20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31号自由季1座704室蔡玉清转。邮 编:100062。联系电话:13718326348。

  申诉人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49号判决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现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依法再审本案。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错误判决、裁定。

  2、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诉人和王淑娟、于永香等原审被告人,于2005年6月6日以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被送劳动教养一年。解除劳动教养后,200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12月31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转为逮捕。2008年9月4日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2006)26号《出版物鉴定书》(下简称26号鉴定)对申诉人撰写的三本小册子《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和《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下简称三本小册子,或三本“学习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事实根据,判处申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10年,以申诉人销售、发行三本小册子“学习材料”的行为,判处申诉人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丹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不服提起申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丹审刑监字第000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申诉人现有新的证据既国家版权总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深情的呼唤》,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确有错误的。

  申诉人认为,原判决和裁定,采信的26号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是不确实、不充分的;认定申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定性不准确的;将已经处理过的偷税行为再行定罪判刑,依法无据;实施先进性学习的一体行为不能同时定立三罪并罚,一、二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裁判,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一宗假案、冤案。

  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组织听证会,依法提请再审,彻底查清本案事实,还申诉人清白。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

  一、原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其侦查人员与申诉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是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

  经查证核实,原判决、裁定确定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东港市公安局,2005年1月24日,其国保大队王润龙大队长带领人民警察对宫绍洪、王淑娟、于永香、于永芳等30多名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搜身、搜查、收缴,只以个人名义给于永香打白条收到现金17.24万元,其余所有财物没有任何手续,宫绍洪等人追要钱物4个多月无果;2005年6月6日,孔宪敏和王润龙带领人民警察对在宫绍英家的宫绍洪、王淑娟、于永香、刁勇等58名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搜身、搜查;2006年11月25日,孔宪敏和王润龙带领人民警察对宫绍洪、王淑娟、于永香、宫绍英等多名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搜身、搜查,三次共收缴现金、存折、银行储蓄卡、身份证、各项物品涉案金额千余万元,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出具搜查、收缴现金、物品的清单,侦查人员涉嫌使用武力滥用职权持枪抢劫犯罪。

  人民警察王润龙等人2005年1月24日涉嫌持枪抢劫犯罪的职权行为败露后,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东港市公安局于2005年2月26日将其侦查人员王润龙等人持枪抢劫获得的部分钱款金额54.7927万元移交给了东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非法对宫绍洪给予行政处罚罚款40万元,其余非法占有至今10年。

  申诉人因控告王润龙等人涉嫌持枪抢劫犯罪,先被公安行政拘留,后被工商行政处罚,再被劳教,因坚持控告涉案侦查人员,其侦查人员成了宫绍洪、宫绍英、于永香、于永芳、王淑娟、刁勇犯罪一案的侦查人员。因此,实施抢劫的侦查人员与被害人宫绍洪犯罪一案具有法定利害关系,应当依法回避的侦查人员王润龙、孔宪敏等非法收集的罪证,不能作为判决、裁定的证据使用。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26号鉴定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一)所谓邪教的三本小册子已经出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证据)。

  申诉人撰写了三本弘扬道德文化等的小册子,其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当以笔名林浩出版三本小册子后却获得很高的社会评价,且于2009年7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总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书名为《壮行无悔的吼与唤》,《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9-A-018216。作为本案的新证据,申诉人有理由认为本案应当再审。

  (二)所谓邪教的三本小册子已经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得到了党报的首肯(新证据)。

  2013年7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了《深情的呼唤》一书。

  出版信息如下: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深情的呼唤/林浩著.—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2013.7

  ISBN978-7-5115-1927-6

  Ⅰ.①深… Ⅱ.①林… Ⅲ.①中华文化—通俗读物 Ⅳ.①看K203-4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2013)第135571号

  版 次:2013年6月第1版 2013年6月第1次印刷

  书 号:ISBN978-7-5115-1927-6。

  被认定为邪教的三本小册子的内容能够经过人民日报出版社的审查并出版,这意味着该书是一本宣传弘扬正能量的、符合党旨的好书,这样的书能够出版,但它的作者还在为此书把牢底坐穿。这充分证明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26号鉴定是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作为本案的新证据,申诉人有理由认为本案应当再审。

  三、申诉人没有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和结果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作出的26号鉴定主体、结论错误且没有鉴定人签名,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部26局向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起鉴定出版物委托,新闻出版总署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新出鉴定﹝2006﹞26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属于“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

  1、新闻出版总署鉴定邪教无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的主体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2、《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也无鉴定邪教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新出政〔1993〕17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新闻出版署受理鉴定的下列出版物:

  (一)违禁出版物,包括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

  3、三本“学习资料”不能界定为出版物的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图书的定义是:“凡由出版社(商)出版的不包括封面和封底在内49页以上的印刷品,具有特定的书名和著者名,编有国际标准书号,有定价并取得版权保护的出版物称为图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中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始国之一,自1972年10月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首次出席大会即当选为执行局委员,此后中国一直连任这一职务。1979年2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正式成立。新闻出版总署还是中国联合国教科组织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单位。

  26号出版物鉴定结论所鉴定的《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材料共39页,《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材料共43页,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图书的定义去比照和鉴别,显然不符合图书的概念。即使《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有54页的页数,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图书的页数定义,但是,该“三本书”均不符合其中“图书”的定义的四个特征。

  4、26号鉴定主体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鉴定资质,鉴定人无资格证书、无签名。

  经查证核实,加盖有《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机构,未取得《鉴定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司法鉴定许可证》,其鉴定人:刘艳宇、孙建军未获得《鉴定资格证书》,非法作出的新出鉴定[2006]26号《出版物鉴定书》,是法律规定的《非法鉴定物》。

  《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经司负责人复核后呈报主管署领导签发,加盖‘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专用章’。”而26号鉴定结论上出现的是两位鉴定人的打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