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时间:2024-03-21 09:25:04 艺诗 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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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xx年0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的要求,真是、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 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 记账本位币: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3、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4、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5、现金等价物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同时具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权益性投资不作为现金等价物。

  6、坏账核算方法:

  (1)坏账的确认标准: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因账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并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2)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采用个别认定法核算。

  7、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方法: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抵制易耗品等大类。

  (2)存货盘存制度:采用实地盘存发

  (3)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原材料、库存商品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8、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9、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1)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 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量具工具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2)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3)固定资产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10、收入确认原则

  (1)商品销售: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提供公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11、所得税会计处理:

  所得税按季预交,年度终了后的五个月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年纳税总额进行清缴。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截止本资产负债日,本公司无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更正的会计差错。

  或有事项

  截止本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无需做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批准日止,本公司无需作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之事项。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对子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稼鼻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大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大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l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l年以,上时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i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人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实行内都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级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接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增加应接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接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接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章支出

  第四十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第八章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准则自xx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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