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之批复的特点

时间:2022-09-15 09:01:22 批复 我要投稿

行政公文之批复的特点

  批复是指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批复一般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三种。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公文之批复的特点,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公文之批复的特点

  1、概念

  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文种。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所用的公文。当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和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向上级请求指示和批准时,上级机关就应当通过批复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明确的答复,使其明确行止。

  2、特点

  批复是一种下行公文。除了直接回答所请示的事项以外,无需涉及其他问题。主要特点:

  (1)行文方向的定向性

  批复只用于答复有隶属关系下级机关的请示,它属于被动行文,提出请示的下级机关就是批复的主送机关、批复的行文对象,目的在于解决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具体问题。答复同级机关和没有隶属关系机关洽商工作或询问事项的来文,就不能以批复行文。

  (2)行文内容的指示性

  批复是上级机关针对来文单位请示的具体问题作出的答复,态度鲜明,意见具体可行,让下级机关有所遵循,明确行止。

  (3)行文效果的约束性

  批复是上级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并经慎重研究而决定的,其意见不是提供参考,而是请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

  3、类型

  按针对内容的不同,批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指导性批复。在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同时,进而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活动提出指导性的要求

  (2)具体性批复。就下级机关请示的具体事宜所作的批复。

  (3)法规性批复。对下级机关拟制报批的行政法规制度给予批准使用的批复。

  (4)直答性批复。只对上报请示的单位直接作出的批复。

  4、写作

  正文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所作的具体答复。一船由引语、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引语。引语是批复的第一段或第一句话,这是批复的根据。其作用在于表示已经知道下级请示的问题,从而引出应有的答复性的文字。一般情况下,引语只要说明下级机关有关请示已经“收悉”,表明批复者的态度,如“同意……”或“根据……意见,现函复如下:……”。

  (2)主体。这是批复的中心内容。内容简单的,一般只有一个段落,只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应该不应该;内容复杂的,可以分段,逐条表明态度,或原则同意,或不拟批准,或需要补充、修正的地方。

  (3)结尾。批复结尾可写上“此复”,或不写。

  5、注意事项

  (1)内容应有针对性

  批复的内容应针对来文请示的事项,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应说题外的话。如果有其它意见要告诉请示单位,应另外拟文,以通知行文,不能在批复中“搭单”。

  (2)表达应直接明确

  批复的表达要干脆利落,态度要直率明确,是否同意来文请示或同意采用哪种方案,都要直截了当地表明态度,不能含糊其辞,让人捉摸不定。

  (3)依据要充足可行

  批复对于请示事项的答复,必须以一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接到下级机关来文后,如同意请示所提要求时,可以不说明理由;如不同意来文请示事项时,必须说明一定的理由依据,作必要的解释,以理服人。

  (4)行文要及时

  请示的事项都是由于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或不能自行决定的事情,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批复的行文要及时,如迁延时日,就会贻误工作。

  拓展:

  一、批复的格式

  1.标题

  批复的标题与一般公文的标题有所区别。具体写法有以下三种:第一种,由批复单位、请示事项(问题)和文种组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是原请示的事项。第二种,由批复机关、原请示题目和文种组成。第三种,由批复机关、请示事项、请示单位名称和文种组成。批复的标题一是三要素要齐全;二是发文机关必须用全称或法定的简称;三是事由必须精练地提出具体事项及批复意见,句式可用“关于……问题的批复,,“同意……的批复。”

  2.正文

  一般由引语、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引语。即批复开始的第一段或第一句话,这是批复的根据。通常要写清楚两方面的问题: 是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或文号; 是简要引述来文所请示的事项。如“你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 (×法经[2012]1号)收悉”。又如“你院[2003]预法经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引语的作用,在于表示已经知道下级请示的问题,从而引出应有的答复性的文字。一般情况下,引语只要说明下级有关请示已经“收到”、“收悉,,即可。但也可以在引述来文的事项之后,表明批复者的态度。如“经研究,同意……”或“经研究,答复如下:……成为由引语到主体的过渡语。一般紧接引语写出,也可单独列行。

  (2)主体。这是批复的中心内容。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做出恰当的明确的答复。内容简单的,可以只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应该或不应该。内容复杂的,除表明不同意的态度之外,有时还可考虑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以便下级接受;对于同意的事项,也可同时指出如何才能保证批复事项的完成,或如何防止某些问题的出现。这就是批复指示性的体现。

  (3)结尾。批复的结尾比较简单。一般只需在正文之下另起行写出“特此批复”、“此复”、“特此函复”即可。

  二、批复的注意事项

  1.针对性强

  凡批复都是针对下级的请示而发,因此,批复的内容、语言必然与请示的内容紧紧相扣,直接回答下级请示的事项。

  2.态度明确

  批复是对下级来文表明态度,是可办,还是不可办;是好,还是不好,应直接予以说明。在批复中,模糊的词语是万万不可有的。至于那种又行又不行自相矛盾的语言,比如“方向对头、仍需斟酌”、“基本不错、欠成熟”、“原则可以、问题尚有”等,理应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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