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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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范本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立案决定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立案决定书范本1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1xx)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xx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xxx年x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xxx年11月至1xx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1xxx年x月10日

  立案决定书范本2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公刑立字[20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二○x×年x月二十四日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那么,当事人遇到法院不依法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将从立案监督的角度做一些基本介绍。

  1、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规定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据此,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近两年司法改革愈发严明,就北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情况而言,立案庭在接受公众前往立案的过程中须依法向立案人出具监督卡,其中会载明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

  2、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

  3、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4、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5、举报违法不予立案的法官个人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另,法发(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亦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前述规定,不立不裁行为系由具体的法官作出,而法官的这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依法应受到处分。那么,当事人针对具体法官个人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几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林权改革、企业改制等群体性敏感案件,遇上“立案难”的概率远远超过了一般性民商案件。要解决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则应当让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大写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令违法不立案者有错必纠、必罚,推动改革成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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