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6-12 13:25:0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劳动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劳动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劳动合同 篇1

  对于需要钱的人来说,他们也许等不了一个安稳的职业,默默努力等待升职。 他们宁愿早晚打工来赚现钱。

  随着自由职业者的需要,从事兼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今天来探讨一下。

  (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

  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规 —— 劳动合同法: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能否被允许,要看工作的性质是什么分别参考,

  劳动者需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打工的你可能也没有那么多时间注意劳动合同。 建议你有什么问题,要及时问律师解决。

劳动合同 篇2

  :(性别:男 / 女)

  您所在的部门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如防护不当或不注意防护,该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请您在日常工作中遵守公司劳动作业规范,注意做好个人劳动保护工作。

  在您上岗前要按要求做针对所入职岗位涉及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前体检。体检结果未查出职业禁忌症,符合上岗要求。今后工作过程中,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定期为您安排在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在您离职前,公司也会安排离职职业病体检。若检出确因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职业病,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待遇。

  在您所在的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艺、设备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为预防危害公司将为您发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抗毒口罩、耳塞、防护鞋等,请您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正确穿戴。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改变时,请重新与公司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 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部门岗位的操作规程;

  2、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4、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岗中、离岗体检;拒不配合职业健康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将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5、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

  6、 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配合公司改善、提高、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此职业危害告知书做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特此告知被告知人(签字):营口大明餐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可以证明双方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证据”。正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上述重要意义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第82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日渐普及,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日渐成为职场中的“常识性”法律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有不少劳动者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误读。那么,是不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未签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下面,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就将以案说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小林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经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于20xx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xx年1月1日后,小李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小张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xx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小张于20xx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文化公司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小张诉请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刘于20xx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7月1日,文化公司与小刘协商后达成一致,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xx年1月1日。此后,小刘以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小刘入职后未及时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广告公司与小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刘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员工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王于20xx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xx年7月,小王自公司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1月至7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张,公司曾多次与小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小王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物业公司并就此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员与小王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最终,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及法院审理,小王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中虽规定了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客观上小王与物业公司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是小王多次推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在此情况下,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原件遗失,法院综合认定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请

  小钱原系某医药公司员工,离职后,其以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公司管理不慎,保存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已经遗失,无法向法院提交,因此只能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且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曾在有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保存有复印件。小钱对双方间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主张既然医药公司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就应该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驳回了小钱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那么,是否只要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就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实对其所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且应提供书证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提交书证确有困难,如案例中劳动合同原件被遗失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判定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小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在该有关部门留存有复印件,且经核对,备案留存的复印件与医药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内容一致。因此,即使医药公司没能提交劳动合同原件,法院也可依法认定小钱与医药公司间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据此驳回小钱的诉讼请求。

  结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固定。因此,劳动在据此主张权益时,既要注意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又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对法律的误读

劳动合同 篇4

  “案情简介”

  小王是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一名检验员,于20xx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xx年4月9日,服装公司因订单减少,业绩下滑,要适当调低小王的劳动报酬,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故要求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当面交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将小王原来的3000元工资调整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日,服装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没有对小王作出任何补偿。小王认为服装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认为是小王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随时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xx年7月3日至20xx年4月9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终止时经济补偿的问题:

  一、关于一个月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本案中,小王是在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的,此时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是否意味着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07年7月3日)开始服装公司要向小王支付两倍工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施行的,该法规定的“一个月内”是指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即服装公司应当在08年2月1日前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自08年2月1日起,服装公司就应当支付小王二倍的工资。故,小王主张自07年7月3日支付两倍工资无法得到支持,仲裁仅能支持08年2月1日至4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服装公司是在与小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即20xx年4月9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服装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从07年6月3日起计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装公司应当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小王在服装公司的月平均工资。

  “律师建议”

  针对上述法律分析,关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关系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可以依法终止;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个月是个不稳定期间,其不稳定性尤甚于试用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用人单位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与其签订;

  第二: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在“宽限期”内,完成上述两个步骤。

  2、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

  第一: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

  第二: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3、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于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弱势劳动者,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

  1、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的录用信;

  2、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承诺的相关资料。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聘请乙方为集团总经理助理,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为更加有效的工作,现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工作职责:

  1、对总经理负责;掌握、了解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2、协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3、起草集团公司各类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合同书,总体运行配合;

  4、起草集团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并作好公司重要会议记录;

  5、起草、存档整理总经理签发文件;

  6、负责企业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及时处理、汇报;

  7、接听电话、妥当应答,并做好电话记录;

  8、负责上级领导机关或兄弟单位领导的接待、参观工作;

  9、掌握总经理的日程安排做好预约工作,安排好商务旅行;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目标:`

  1、每天日常工作及时完成,不得有延误现象;

  2、总经理签发的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要完整保管好;

  3、向总经理汇报的资料和信息要及时,不得拖误;

  4、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化企业、良好的团队建设当好参谋。

  三、薪酬与福利:

  1、此职位税后基本工资为: 元,基准月度奖金为 元,具体方法,见年度考核方案。

  2、乙方必须保守甲方商业机密,离职后二年后不得在竞争对手公司担任同类职务,如乙方违反,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如乙方在工作中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甲方有权与乙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起,均具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可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

  6、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东安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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