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格式

时间:2020-11-18 10:37:30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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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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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签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文化程度: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月,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

  (二)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同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三)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四)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牟取经济利益;不得泄露甲方任何有关管理、技术性或商业情报,如:甲方的管理制度(规定)、会计数据、薪金福利数据、经营开发信息、客户资料、档案资料及来源等;

  (五)在受聘甲方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的职位实行工时制。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根据甲方薪酬制度,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乙方在试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与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解除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赔偿或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聘用过程中被证明提供重大不实声明及文件;

  (二)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荣誉及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四)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与甲方业务相关联的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利益或好处;

  (六)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及任何有关管理、技术性或商业情报;(七)在受聘甲方期间从事第二职业。

  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终止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专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五)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至少提前30日(特殊职务要求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自然终止。

  第二十六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离休、退职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赔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与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满半年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违约金: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缴纳标准=上年度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合同未满的累计月份。

  (三)招收费用的赔偿:

  由甲方出资招收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缴纳录用费;

  费用标准为,以甲方出资的费用为基数,自乙方报到之日起,按在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减交20%计算。

  (四)培训费用的赔偿:

  乙方在甲方参加学历教育、外派、脱产学习等培训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缴纳培训费。

  缴纳标准以甲方出资的费用为基数,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按在到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减交20%计算;

  甲乙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培训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

  (五)经济损失赔偿费

  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并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乙方因个人原因,损坏甲方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的,需交纳经济损失赔偿费。

  因乙方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从事其原性质的工作。如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九、合同争议处理及合同附件

  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有权修改有关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的管理制度的修订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十、其他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的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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