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0-09-26 19:19:55 规定 我要投稿

《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制定了《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促进保障房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纪〔2014〕6号)、《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14〕19号)、《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的通知》(闽保障房〔2014〕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保障性系统的通知》(闽建办住〔2015〕24号)、《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平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根据省政府、省纪委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要求开发的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接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原则,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审核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变人工纸质审核为网上流转审核,规范配租流程,实现权力运行程序化、流程公开化、风险可控化、监控实时化。

  第三条 建立多部门联审工作会制度,健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南平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审部门由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平区住建局、延平区民政局、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提供协查信息,并通过系统传送,完成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痕迹化审核管理。业务系统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的信息应当对内对外公开。

  各联审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如下:

  南平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配置审核和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工作。牵头各联审部门召开市本级联审工作会,对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确认为市本级保障对象的家庭进入轮候排序,适时组织开展分配选房工作。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配置审核和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工作,协调公安、工商、地税、社保、人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部门核查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市地方税务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核查期内的报税、完税信息。

  市工商局: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

  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银监会南平监管分局: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配合民政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有价证券等金融产品信息和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各相关商业银行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核查期内银行账户余额及银行账户存取明细信息等。

  各相关证券、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持有的有价证券情况、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配置审核工作,协调系统开发软件公司加强技术服务,完善系统审核功能,做好与各联审部门的数据对接。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情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

  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南平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售合同,完成交房入住手续和后续管理。

  延平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统计信息,转请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汇总协查部门反馈信息后转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资产认定。根据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对申请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复审、确认;将复审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延平区民政局:根据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查信息,负责出具低保家庭核查信息,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员婚姻状况信息,提请公安、工商、地税、社保、人行、证券、保险相关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并将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延平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状况进行初审、确认、公示;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对各种调查资料的核查、整理、建档,并统计汇总上报。

  延平区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申报资料进行逐一核查、确认,并通过系统录入数据汇总上报。

  第二章 审核流程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指导本辖区申请家庭认真填报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表,并对各种申报资料进行逐一核查、确认。

  2、完成申请家庭的书面核查意见,完成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的系统数据录入,各居委会应同时将申报资料扫描录入系统,并通过系统报送街道办事处;同时,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报资料汇总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自系统在线收到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完成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初审、确认。

  2、经初次审核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家庭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出初审意见,并通过系统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家庭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转为退件处理。同时,申请家庭的书面申报资料暂时保存在各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系统在线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自系统在线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请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协查单位应自系统在线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在线反馈协查信息。

  2、在协查部门在线反馈协查信息到位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通过系统转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申请家庭住房状况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转为退件处理。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系统在线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区民政部门自系统在线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在线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社、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进行协查。

  2、各协查单位应自系统在线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信息。

  3、在协查部门在线反馈协查信息到位后,区民政部门应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通过系统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转为退件处理。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系统在线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作出复审意见,并通过系统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系统在线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工作。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在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相关住房保障资格,列入保障轮候对象。申请家庭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转为退件处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同步印发书面资格文件函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转达申请家庭。申请家庭的书面申报资料由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联审部门逐级在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表内盖章、认定,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条 对审核需补件的、经审核不合格需退件的申请家庭,其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其补、退件的原因及补件所需的事项,并电话通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至街道办理补、退件手续,街道应制作书面补、退件通知单,由申请家庭代表人签收。申请家庭应在补件通知发出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件的材料补齐提交。申请家庭逾期未补齐提交材料的自动转为退件处理。

  区住房保障或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作出退件处理的同时,应通知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对退件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件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作出退件决定的部门申请重新核查,该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查。复核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异议不成立,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反之,审核部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出书面更改通知并提出重启审核的要求。

  第十一条 规范执行系统“补件挂起”功能。在审核流程中,涉及需要补件的,相关审核部门启动“补件挂起”功能,系统将锁定并挂起该家庭,该家庭暂时停止流程审核,不计算流程审核时间。该家庭在时限内完成补件的,系统解锁该家庭,恢复流程审核。补件挂起的时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根据房源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分配选房,制定分配选房的方案和规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出席仪式,选房过程、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申请家庭签订租售合同,并完善分配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函告民政、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同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今后,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对接列入全市社会信用系统。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协查部门建立联审工作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推进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联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在明确职责的同时,做到分工不分家,多沟通、多协调,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委托软件研发机构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并适时与相关联审部门的系统对接,为各责任单位网上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各联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障房配置审核工作职责。各协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发起的多部门信息协查,落实具体承办科室(单位),指定专人承担保障房配置核查具体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上关于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规范化、痕迹化管理的要求,登录南平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核查操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 在运用传统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系统功能,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系统平台。积极鼓励各联审部门建立针对保障房配置核查数据的导入、导出功能,实现核查数据共享,避免因人工比对可能发生的错误,进一步提高核查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市住房保障和市民政主管部门对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督促各协查部门履职情况、及时审查(核查)办结。对超时限情况等及时通报纠正。

  第十九条 市效能办要加强对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联合审查各责任单位职能节点的日常工作效能监督,对网上联合审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不配合、不受理、超时限、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对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信息泄露的,依法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平区,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初次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管,南平市本级历年已纳入保障的家庭保障资格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参照本规定的审核流程执行,各联审部门审核时限按照标准审核时限的3倍进行认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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