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房地产新政

时间:2020-10-15 12:07:28 规定 我要投稿

2016年6月房地产新政

  2016年6月房地产新政出台实施,下面是2016年6月房地产新政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6月房地产新政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二是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合法权益。三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六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

  编者按:

  继上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后,本月出台《意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处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促进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楼市调控政策差异化 合肥收紧房贷政策 大连发放购房补贴

  由于不同地方房地产市场表现不同,楼市调控政策也差别化。

  合肥7月1日起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近期安徽合肥房地产市场火爆,量价齐升。土地市场接连出高总价、高溢价“地王”。因此,合肥将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商品房首付比为25%;对于名下有房无贷的,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提高至四成;名下有房有贷款的,则再购房首付比例为五成,即认贷又认房;对于三套房的首付比例提高至六成,且停止提供公积金贷款。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此举在差别化对待购房需求,抑制非刚性需求入市,给楼市降温。针对土地价格过快上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高价拿地的开发商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南京今年下半年进一步加大商品住宅上市供应,有效缓解局部区域供应偏紧状况。南京目前房地产市场总体趋于平稳,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地块高溢价成交、局部地区房价阶段性上涨较快等问题。

  安徽省鼓励去库存,农民退出宅基地每亩奖励5万元。安徽除省会合肥属于二线城市之外,其余城市均属于三四五线城市,面临去库存难题较大。6月22日,安徽省发布《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用3年左右时间,去化安徽全省商品房库存25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安徽全省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意见》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对自愿将宅基地退出的,县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还包括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逐步提高预售条件,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建商品住房逐步过渡到现售。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出租房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品房销售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对土地增值税进行调整。

  大连发放购房补贴。6月13日,大连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涉及棚户区改造、人才住房鼓励、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支持改善住房条件、加强房地产用地管控、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取消过时限制性政策等18个方面。《意见》中对顶尖人才住房给予了多项鼓励和补贴政策,最高给与300万安家费。对在校生和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发购房补贴:博士每平方米400元,硕士每平方米300元,本科和大专学历每平方米200元。对于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可领取5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补贴900元,硕士每月补贴600元,本科及大专每月补贴300元等。

  《意见》明确落实国家有关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继续执行“认贷不认房”的套数认定标准,适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全力保障贷款资金及时到。

  《意见》还提出对于1年内在市内四区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出售原住房或者先出售原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住房面积大于出售住房面积的,按面积差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意见》取消多项限制性政策。放开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住房限购政策,鼓励居民的改善性购房需求。外籍人士购买自住商品房不受套数限制。暂停实施70/90政策。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下发细化查询规定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已经由国土资源部定案。《规范》中在明确提出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司法部门查询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规范》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以人查房”受到限制。个别情况下,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定方式的查询,这一点,《规范》也没有禁止。

  4、房产中介抬高房价房租 住建部严管中介乱象

  在近日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和9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发起的诚信服务承诺活动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表示,针对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住建部高度重视,6月至10月间,住建部将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顿行动,整顿内容基本覆盖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全部环节。对不诚信的中介机构,特别是炒买炒卖、居间牟利、恶意煽动、哄抬房价、违规搞场外配资加杠杆等行为,要出台具体的失信严惩措施,加大破坏力度,严肃查处直至清出市场。这次整顿被称为房地产中介史上最严。陆克华表示,现在整顿、规范中介市场的新政即将出台实施,而且该政策将是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住建部提出,中介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前要经委托人同意,同时还要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后才可发布;中介机构要编制统一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屋的基本状况、水暖气配套情况、权属状况、挂牌价格或租金、物业费等内容;已经完成交易的,应当及时从网站、门店上撤除房源信息。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了7起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发布 城市地下空间将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为总体目标,我国首次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和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订工作。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补充完善城市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同时将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

  据介绍,虽然我国部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大多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临建设发展需求旺盛但系统性不足、有关立法和规划制订相对滞后、现状利用基本情况不清、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挑战。

  6、工行个人商用房贷款首付提至70% 三四线商用房贷款额度只降不增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关于加强个人商用房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商用房贷款首付比例由过去的50%调整到70%,商住两用住房的首付比例由45%调整到50%,贷款所购商用房为小区配套底商的首付比例仍为50%。商用房类型应以单套面积相对较小,价格较为稳定,易于处置变现的商住两用房以及住房小区配套底商为主,严控宾馆、酒店、写字楼等个人商用房项目准入。文件还要求各分行在全国范围内重点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房地产开发贷款支持的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项目。对三、四线城市的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原则上控制贷款余额只降不增。目前,这一规定已在北京开始执行。尚未有其他银行跟进,但不排除会产生示范效应,有其他行跟进。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是工行为抑制不良贷款率上升而采取的措施。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去库存,但另一方面也担心金融风险。2014年以来全国的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银行的风险增加,贷款收紧符合银行利益。尤其是一些小商铺,分割之后给散户卖的.,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万一招商不成功,很容易产生风险。

  7、石家庄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 城中村回迁每户不超300平方米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现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彻底分离,做到净地收储,净地供应,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鼓励货币化安置,城中村改造每户回迁面积不超300平方米。石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实行政府主导。辖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负责按照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分离的模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工作,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积极推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每户总回迁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经辖区政府批准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

  2、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办理征收或转让手续。

  3、辖区政府设立融资平台。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由辖区政府负责筹集。辖区政府应设立融资平台,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也可联合市地产集团、住建集团、城投集团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4、城中村继续执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政策。

  8、两部门营改增有关政策 开发商出租老项目按5%征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就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作出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相关阅读: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七)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九)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一)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十七)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2016年6月房地产新政】相关文章:

06-15

05-08

06-21

06-12

05-11

05-08

05-06

06-02

05-08

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