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时间:2020-10-27 10:11:05 规定 我要投稿

2016年辽宁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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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0元补助费,但我省已拿到该费用的人员仅占符合条件人员的40%.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的相关报告对此做出了规定.

  40余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没拿到补助费

  事实上,对独生子女父母发放退休补助费的惠民政策早已开始施行.目前,我省执行的补助标准是按照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城镇居民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退休后工资不归单位发放,一次性发给2000元).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职工的补助费,按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从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解决,没有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来源的由同级政府解决.企业落实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从未就业人员的补助费由当地政府解决.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按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前的隶属关系确定,企业隶属关系及企业是否承担发放补助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确定.

  由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我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已拿到费用的比例仅占40%左右.据我省有关部门估算,我省目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人数约有70多万人,40余万没领到补助费.

  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王耀婕等13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议案.省政府对此议案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省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信访局调研,省长陈政高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先后召开省长办公会议,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并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进行沟通,尽快解决在落实《条例》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不到位问题,特别是对已无企业的退休人员补助费发放,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尽早加以解决.

  对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等问题,省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予以解决;

  2011年1月1日以后,没有单位的进入社保退休的以及已在社保领取5元退休补助费的人员,可通过社保渠道按每月10元标准发放补助费;

  由各市政府负责研究本地区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拖欠的补助费问题,按照一次性2000元或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制定解决办法.

  新闻链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实施两个多月,很多市民产生疑问:独生子女奖励涨了,还给不给补?“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子女有去世的,可不可以再生一个?12月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解释新《条例》实施后的政策问题。

  焦点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

  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

  “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

  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

  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2014年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 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2 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 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2014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14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2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