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彩礼新规定

时间:2022-06-28 07:57:45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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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彩礼新规定

  结婚彩礼是我国古代相沿至今的一种民间习俗,是男女双方婚姻的一种约定。如果经济条件允许,风风光光操办喜事也是常有的事。农村彩礼50万还算正常吗?大家看看2017年彩礼新规怎么说?

  农村彩礼新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

  2、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出现下列四种情况:

  (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

  (四)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3、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该注意的是首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是给付方为了给付彩礼,婚前举债、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其次,如何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4、第二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5、第三种情况,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指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因此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才予以返还。

  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退还彩礼,还应当考虑是否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过,则属于第四种情况,应另行分析。

  6、第四种情况,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一般来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返还彩礼。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当然就是结婚了,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已经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彩礼的返还范围

  (一)若男方悔婚,女方为了结婚又购买了相关物品的,购买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从彩礼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予以返还。理由为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成婚,但男方单方面悔婚,导致目的无法达成,故应从彩礼中扣除。

  (二)彩礼已转换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但应注意女方的“嫁妆”可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虽双方共同使用,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农村彩礼新规定、返还范围的相关内容,虽说我国各地婚俗略有不同,但是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彩礼的做法则基本一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彩礼行为,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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