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方案

时间:2022-06-02 19:56:50 方案 我要投稿

精选车辆管理方案

  车辆管理方案

精选车辆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园区内的安全,规范车辆的停放和行驶秩序,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创造一个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园区内车辆的进出、停放和行驶管理

  本规定所指园区,是指整个住宅区域。本规定所指管理部门,是指受聘于本园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本规定所指的管理人员,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属下的管理人员和秩序维护员。

  第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为园区提供停车、行驶管理服务

  1、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人员出入及车辆管理的相关义务。(不承担保管责任险)

  2、严格依照本园区车辆停放、行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不断完善园区的机动车停放、行驶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等。

  4、负责收取停车费,并做好详细的收费档案。

  第四条 车辆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1、遵守园区停车、行驶管理规定。

  2、接受车辆管理部门或保安人员的管理。

  3、按时缴纳停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管理,采用“停车证”制度

  1、园区业主车辆

  (1)购有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依据《车位购买协议》到

  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停车证”,每个车位只能领取一张“停车证”。固定地

  下车位“停车证”主色调为绿色,持有服务中心发放的绿色停车证车辆可

  以自由出入园区地下车库。

  (2)无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园区。(本物业不设园区露天泊位)

  2、外来车辆(含访客车、搬运送货车、出租车等)

  (1)谢绝一切外来车辆进入本园区。(本物业在紧急情况下除特种车辆外谢绝其它车辆进入)

  (2)材料运输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停放于就近指定的地下车库或就近

  地点,不得在园区无故逗留,卸完相应物品即刻离开园区,装卸过程中不能影响路面交通和环境卫生。(指大件物品) 车辆离开园区时,保安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并要求车主作出说明。

  (3)为了维护园区正常的生活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员有权谢绝一切车辆进入园区。(特种车辆除外)

  (4)晚20:00后,谢绝外来车辆进入园区。

  (5)谢绝载客出租车辆进入园区。

  3、其他规定

  (1)禁止载重2.5吨以上的货车和16座以上客车进入园区。

  (2)禁止装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的车辆进入园区。

  (3)禁止空载出租车进入园区(受园区业主电话委托保安人员招进的除外);不允许载外客出租车(非本园区业主)进入园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采用“对号入座”的停放原则

  1、园区地下车库,实行谁购买谁停放原则、谢绝其它车辆驶入地下车库。

  2、地下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

  3、所有具有固定车位的车辆,进入园区地下车库后必须停入车位,不得停放于自己车位以外的区域。

  4、所有临时停放车辆,进入园区地下车库后必须把车辆整齐地停放在规定的泊位,不得停放于有可能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区域。

  5、停放车辆时应小心谨慎,若不慎发生碰撞、擦伤,应主动向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说明情况并报警,进行妥善处理。

  6、停放车辆注意保持清洁,无滴、漏油现象。

  第七条 机动车辆行驶管理

  1、所有车辆均从地下出入口驶入,在通过挡车器时,必须等挡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不能尾随前车冲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此造成后果均由车主自行负责)

  2、进入园区地下出入口车辆请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最高时速请勿超过限速标志的规定。

  3、所有进入园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请勿随意鸣叫喇叭,禁止试车、学习驾驶、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

  第八条 泊位费及临时停车费的收取

  1、收费标准最终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局核价为准。

  2、车辆进出时,应将《车辆通行证》放置显眼的位置,有利于保安人员核实并放行。(《车辆通行证》工本费10元,遗失后请马上补办并照价每张10元)

  3、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城管执法车进入园区时,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 特别提醒

  1、本园区车辆管理只提供车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担任何保管和保险责任,建议车主离开时锁好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为车辆办理相关保险业务,以便在意外发生时减少损失。

  2、车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车辆管理人员移动车辆。

  3、服务中心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临时地下车位使用费,扣除管理成本和费用外,将用于园区地下车库场地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整修、清洁等。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

  1、非机动车辆按照车辆停放规定停放于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且摆放整齐,自觉上锁,不得停放于单元门口、楼道内、地下单元门入口处等。

  2、装修施工人员的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园区,停放于指定区域。

  3、自行车出入园区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4、外来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园区。

  第十一条 生效及实施

  1、若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切责任自负。

  2、本规定适用( 星星港湾)园区,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绍兴县恒联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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