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老人的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0-11-15 14:31:30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福利院老人的的调查报告

  摘要:母亲在老人院就职,记得很小的时候,我第一次踏进老人福利院就像踏进了另一个世界,过道的楼梯上,房竹周围,住房门口全是老人,他们就这样坐着,看到我来了,笑笑打招呼,然后又回到那个眺望的眼神的样子,那是我第一次好奇,那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心情。

福利院老人的的调查报告

  关键词:福利院 老人 心理健康 权益 分析 问题 建议

  前言:

  实践时间:20xx年1月20日至30日

  实践地点:xx县xx镇社会福利中心

  实践对象:xx县xx镇社会福利中心老人

  实践内容:深入了解老人在福利院的生活和心理

  实践方式:实践工作调查法

  一.福利中心情况分析

  从以上简单的数据可以看出,即使是可以自理的老人,一大半也是不允许外出的,即是回家也必须由家人陪同来回,而特护区的老人更是完全被限制在了一个住房内,真正在老人院安度晚年的不多,老人院没有住宅的感觉相反在老人心中是一个束缚的地方。

  二.入住老人心里特点

  1.现象

  .大多数老人喜欢在房间门口坐着发呆,对外人的询问和意见反应激烈,有的热情异常,有的猜忌很多。在我做完实习的清洁以后,在一楼的老人依次进行了慰问和生活调查,经过多次谈话,发现老人普遍不愿提及自己儿女的工作,对儿女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很奇特反对见解。

  做事信心不足,一般被我询问以后都会出现“你来试试吧”类似的话语。对于工作人员和专家的话有些盲从,也对自身的权益了解很少。

  部分老人皮肤感觉等功能减退,对于脸上的'鼻涕和汗液很久都感觉不到存在,而且起身和坐下以及变换姿势时候需要长时间,行动明显缓慢。

  2.分析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心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一般老年人心理承受能力会出现很大程度的降低,遇到困难或挫折时,情绪反应更为激烈,对身心健康的影响也更为明显。

  认识能力低下。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大脑功能发生改变,中枢神经系统递质的合成和代谢减弱,导致感觉能力降低,意识性差,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等。

  孤独和依赖。孤独是指老年人不能自觉适应周围环境,缺少或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思想和感情交流。孤独心理最易产生忧郁感,长期忧郁就会焦虑不安,心神不定。依赖是指老人做事信心不足,被动顺从,感情脆弱,犹豫不决,畏缩不前等,事事依赖别人去做,行动依靠别人决定。长期的依赖心理,就会导致情绪不稳,感觉退化。

  易怒和恐惧。老年人情感不稳定,易伤感,易激怒,不仅对当前事情易怒,而且容易引发对以往情绪压抑的怒火爆发。发火以后又常常感觉到如果按自己以前的性格,是不会对这点小事发火的,从而产生懊悔心理。恐惧也是老年人常见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害怕,有受惊的感觉,当恐惧感严重时,还会出现血压升高、心悸、呼吸加快、尿频、厌食等症状。

  抑郁和焦虑。抑郁是常见的情绪表现,症状是压抑、沮丧、悲观、厌世等,这与老年人脑内生物胺代谢改变有关。长期存在焦虑心理会使老年人变得心胸狭窄、吝啬、固执、急躁,久则会引起神经内分泌失调,促使疾病发生。

  三.老人维权

  现在我国老龄人在他们年轻是接受的教育有限也不普遍,对于自身和合法权益了解的不多,即是了解,也不愿理去费神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为了让老年人掌握和运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现将其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二、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履行对其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其特殊需要。

  三、患病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四、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赡养人有义务进行耕种和照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五、老年人有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六、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七、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八、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上述条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九、有下列侵犯老年人权益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二)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

  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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