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现状调查报告

时间:2020-11-14 14:21:40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酒后驾驶现状调查报告

  一.我国酒后驾驶现状

酒后驾驶现状调查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草案已有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多人听说这一条款的出炉都拍手叫好,于是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对我们的家乡——河北省沽源县,我们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分别选取周一、周三、周五、周日四天车流量较大大的红绿灯点进行了调查,通过观察每一个被交警拦截下的司机及记录他们是否被罚的情况得到如下结果:

  周一有3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8人是醉酒驾驶。周三有25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0是醉酒驾驶。周五有28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1人是醉酒驾驶。周日有63辆车 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有42认识醉酒驾驶。并且我们通过网上调查100人、咨询交警得知醉酒驾驶的司机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一、27%的人看见交通信号灯后反应慢。二、40%的人开车方向左右摇摆不定,突然转向或者在道路中线驾驶。三、15%的人逆向行驶。四、7%的人乱踩刹车。五、6%的人转弯幅度达,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八、5%的人黑夜开车不开前灯。同时我们又咨询开车司机,发现几乎每个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是有90%的人不知道是违反了什么法例。同时67%的司机都有醉酒驾车的经历,95%的人都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但是当被问及既然知道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还要驾驶时70%的人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出现事故,30%额人是出于没办法,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们驾驶。

  二.是否应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

  通过以上调查,酒后驾驶的严峻性却非一般,我们确实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因为酒后驾驶不仅仅危害了驾驶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危害,但是为什么酒后驾驶的情况屡禁不止呢?我们应该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驾驶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将醉酒驾驶写入刑法是否真的可以制止酒后驾驶呢?是否必须将酒后驾驶写入刑法呢?其他法律是否真的不能调整,必须由刑法调整呢?

  创新犯罪是犯罪化的基本形式,而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以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进行行为限制和剥夺为内容,在部门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严厉性和强制性。但是,现实生活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成本通常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并且在形式法制责任内部,制定新罪的经济成本又高于既定罪行的条文的调整。因此,无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们都有必要赋予刑法以谦抑性,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可适用刑法。换句话说,只有是其他法律部门可以规制的问题,最好不要通过刑法的途径来解决。因此将危险驾驶入罪并非改善交通安全的唯一出路,关键在于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治理模式。

  因此建议我国应修改并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相关内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其他法律如何规范醉酒驾驶

  但是该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却并没有发挥我们想象中的作用,我们对司机和交警的调查,不同的人对该条款有不同的反应,一些小型的营运司机或是收入比较少的司机他们普遍反应该条款还是比较有约束作用的,毕竟该条款规定的罚款数额和其他的罚款措施对他们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该条款却对大多数收入较高的有钱有势的人来说,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是具有很小的约束作用。因此该条款规定的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罚款和拘役刑对他们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他们都可以巧妙地躲过处罚。同样的法律条款对不同的人群起着不同的震慑作用,这是我们寻找的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所有的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按同一标准处罚就很难使不同的人都对该条款服从,因此很多有钱有势的人通过钱财和权势的疏通很容易就可以将扣留和吊销的驾驶证取回来,免除了拒役,并且2000元的罚款对于他们也就是一顿咖啡钱。因此我们建议将钱改为不特定的数额,即规定罚款由其驾驶的交通工具的价值决定,如驾驶一百万的宝马的司机处罚的就比驾驶几万元的轿车高。

  其次,我们可以 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和拘役的处罚是比较有效的处罚方式,但是因为一些钱财、权利的疏通才使该处罚失去原有效力的。显然这与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是有很大关系的,可以说这很大程度上因归咎于执法不严,很多交警因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和腐,在执法过程中,他们往往忘记了他们是在维护公共安全,经常收贿后对酒后驾驶的司机放任不管。再者,很多交通管理管理人员金本位思想很严重,往往只注重罚钱,对酒驾的司机往往是指要多交罚款就可以放行,而对于真正有约束力的扣留吊销驾照他们却很少使用综上提到的高级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也是相当关键的我们要坚决打击他们的腐行为,改变他们的金本位主义思想,真正依法管理。

  通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酒后驾驶的问题虽然在我们国很严重很普通,值得我们花大力气去制止,但是不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依赖刑法的,那样不仅浪费了法律资源,而且容易造成重刑社会,最终的结果是事事求刑法,使其刑法失去原有的震慑作用,真正的法制社会需要努力健全普通法和一般法,完善立法、提高司法的质量,强化大众的法律意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应该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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