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体制改革系列调查报告(2)

时间:2020-11-10 18:12:28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城市行政体制改革系列调查报告

  三、撤销中小城市区级建制的理由

  首先,界定一下中小城市的概念,理论标准是50万人口以下称中小城市。但从城市总的情况看, 100万人口以上城市与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在其运行、管理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100万以下则无明显差别,故以100万为界划分大中城市比较符合现实。我们这里所说的中小城市,即揩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问题的提出始于对区级建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价值的怀疑,最初的理由很简单,第一,中小城市既具有人口密集,工业集中,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发达等城市特征,但交通、住房等社会问题不如大城市突出,规模也相对小得多。中小城市机构设置与行政管理有何特点,以往极少注意,谈到城市无论大小部一样,这从理论上讲不太科学。有的中小城市仅相当于大城市的一个区,甚至无论地域还是人口都不如大城市的一个区,是否也要象大城市那样划分若干个小城区?第二,已有一些城市进行了改革,把原来三个区或四个区合并成两个区甚至一个区,不仅不影响城市的管理,而且有利于城市整体协调与功能发挥。有些小城市,人口仅二、三十万,又不辖郊县,也要设立一个所谓的“城区”,增加一个层次,实无必要。第三,很多区领导和工作人员抱怨手中无权,于工作别扭,认为市领导不肯放权,对区的工作不重视。我们走访的许多市领导的意识中似乎并不存在区,除了召开人大、政协会议外,市政领导与区的联系很少,而与各部委办、主管局之间的关系则十分密切,矛盾症结何在?带着上述问题,我们对区的结构一功能进行了深刻分析,发现了弟四点理由,也是最根本、最关键的理由:区级政权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具备属于自身的独立功能。目前区政权组织所做的工作只是城市功能的不正常或畸形表现。

  现代城市政府的功能到底是什么?有人说是管理,有人说是服务,其实并不矛盾,在一种意义上是管理,另一种意义上就是服务。究其实质,城市政府的作用就是*过有效的管理达到为居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这样一个服务目的。但是,如果粗略划分,两者还是可以区别的,并且,这种区分对城市机构的设置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据此,我们将前文所描述的区政府功能作了一些有意义的调整,类归为管理和服务两大部分。

  上表左边是目前区政府履行的主要职能.共五大部分,右边则是我们依据行政管理原理对中小城市总体功能的分类。一经综合调整,就比较清楚地看出,右边第一大类即管理功能,基本属于国家行政事务管理活动范围,是需要国家行政推行或干预的直接性国家行政事务。这类功能虽然区政府有所体现,但科学意义上应由市政府具备,因为城市是一个相对集中的整体,无论是城市的发展规划或模式设计,还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行政事务的管理,都具有严密的系统性,需要总体考虑。尤其是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为适应现代化发展需要而日益重视和必须具备的重大功能。人为划分成不同的区,造成不必要的条块分割,严重影响城市总体功能的实现,区对上述各种功能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或者是部分的因而也是畸形的实现。如区政府履行城市市政管理功能维修公用基础设施时,仅负责本区范围内各街巷里弄小道的翻修,拓建,所有交通干道、支线都归城建、市政工程部门管:又如文教系统中,所有中学、中专、职校、干校等全由市政府管理,只有小学由区政府负责。完全是人为因素破坏了教育管理的系统性。最典型的是经济管理,区名义上执行这一功能,但实际上只拥有数量极少的区属企业(街道工厂实行间接管理)。规模稍大,经济效益稍好的企业全由市里收管。即使是数量极少的这部分区属企业,也不应由区政府按现在的方法管理。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区领导都介绍了他们是如何抓经济的,把这看作是工作中心转移的标志,这是一种误解,当然,也是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所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区政府如何创造条件,为经济活动提供优质服务,而不是众多领导围着几个小厂团团转。象上述区政府功能的畸形化几乎在各项管理中都存在。由此,我们可以解释一个长期以来尤其是机构改革以来争论不休的对区级政权是否要放权的问题。区级政权组织一直抱怨自己作为一级国家政权,权力得不到保障,不仅不是一级财政,而且各方面都无相对独立的权力,于是纷纷要求市里给予放权,有些城市确实这么做了。但是,我们认为,这里不存在是否放权的问题,打破既成事实造成的传统观念,我们就可发现,上表右侧第一类管理功能部分的权不仅不能下放给区,而且要从区里全部收回到市,即管理功能上交。

  上表右侧第二大类是服务功能,这部分内容属于社会性具体事务。过去我们很少把行政事务与社会事务加以区别,结果一切由国家行政系统包办代替,不仅违反了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规律,而且是造成国家行政机构庞大的重要原因之一。现代科学行政管理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活动应减少到最低限度,把属于社会事务性活动交还社会,实现社会自我管理。

  此文篇幅有限,对这一问题不作理论上的详细分析。从调查情况看,服务功能类的活动,虽然名义上属于区政府,却都是由街道、居委会具体实施的。例如服务类第一种功能一社会公共福利,绝大多数是街道居委会承担的。象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各城市一直交由街道管理(市立机关、单位托儿所不在其列,然而这正是需要改革的。各机关、单位应将此类事务全部交由社会办理,集中精力抓本职工作)。而计划生育工作,民事纠纷调解,形势、政策、法制宣传,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等则完全是街道居委会所为。即是说,第二类功能本来就不是区政府履行的,应该全部下放给街道、居委会,这从行政管理规律上来讲也是科学的。所以我们主张:服务功能下放。

  经过科学分解,区政府功能一部分上交给市,一部分下放给街道居委会,本身因此而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四、撤销中小城市区级建制的优点

  以上分析,使得撤销中小城市区级建制的优势显而易见。

  首先,有利于城市的总体设计和功能发挥。撤消了区,消除了人为的块块分割,使城市成为一个整体,不仅减少了区与区之间的矛盾,还为市政府对城市管理与发展制定总体规划、统盘考虑提供了可能,有利于城市功能的高效发挥。

  其次,有利于行政机构的精干合理。区级政权组织原本就存在众多弊端,表现在机构重叠、职责不分,从而引起互相扯皮、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如环保局、爱卫会、“五四三”办公室等部门职责权限无法划清;又如房管局、城建局、房屋建筑办公室、拆迁办公室之间的关系也很难处理;还有老干部局与老龄工作委员会、科协与退休科协及科技同等扯皮机构,根本谈不上科学性、合理性、撤销区级建制,可望从根本上铲除弊端。

  再次,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系统的`层次划分要合理,在任何情况下越少越好,不仅是减少了机构和人员,更重要的是加快信息传递,降低由于层次转换所产生的信息误差,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撤销可有可无的区级建制,正符合这一原则。

  又次,还可减少行政人员过巨,节约行政经费。根据1984年资料,我国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就有281个,如果按50万人至100万人口的城市平均设4个区, 20万至50万人口的城市设2个区, 20万以下平均设1个区,仅1984年全国就有450至500个区。若按每个区正式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相加250人计算,共有行政人员11~12万之多。假设其中三分之一被充实到市或街道居委会,还可减员7~8万,这是一个保守的但已非常可观的数字。

  最后,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自治原则。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性内容是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点已由宪法规定,但具体实现方式并未完全解决。目前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总体上说就是一个政治民主化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在可能范围内采用自我管理的自治方式更直接地体现民主原则.取消区级建制后,相当一部分功能转交给人民自治组织的街道居委会(街道虽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质上已转化为人民自治组织的领导协调机构),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直接体现了人民自治原则,而且通过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过程,锻炼了人民群众的自治能力,培养了民主精神,增强了民主意识,提高了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觉性和主人公的责任感。

  五、具体办法与措施

  综合各方情况,特别是许多市、区实际部门工作同志的意见,我们对撤销区级建制后的城市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1.在市府设立城区工作委员会。区撤销后,一部分功能上交给市,市府可通过设立城区工作委员会来承担。城区工作委员会与目前机构改革相适应,成为市府直接领导下的部委办机构,将城建局、环保局、城市规划办公室、市政工程公司、房地产局等各履行城市建设、管理功能的部门统一归口领导。由于上述机构各市原先都已设置,不必增加很多编制或设立新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设立城区工作委员会只是那些实行市管县新体制的城市才有必要,未实行市管县体制或无郊县的市由于市政府工作仅面向城市本身,则可不必设立这样的机构。

  2.强化街道居委会组织。服务类功能下放后,现有的街道居委会就不太适应了,需要强化。街道办事处目前是由少数区政府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一些靠事业、企业经费开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居委会则纯粹是群众自治组织。我们所说的强化主要是指街道办事处,一般每个区统属4~5个街道办事处,全市平均也不过数十个,可作为城区工作委员会派出机构直接归其领导,从管理幅度看也不为宽。街道办事处可比现在规模扩大三分之一至一倍,以保证区下放功能的履行。居委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在国家管理实施中起着不司“替代的重要作用。区级建制取消后,居委会将更为重要,需加强居委会地位、作用的研究探索,改革、充实、完善这一群众自治组织,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

  3.处理好区级政权组织工作人员去向。随着区级建制的撤销,人员的安置将是一大难题。根据测算分析,可作如下安排:(1)三分之一左右充实到市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加强力量;(2)三分之一到企业和经济实体,尤其是第三产业中担任管理工作,或直接到生产第一线:(3)剩下的三分之一,一部分到龄的老同志按国家规定和党的政策办理离退休手续,一部分去各级党校、干校学习和培训,还有一部分临时抽调借用的一律回原工作单位。当然,人员安置过程中要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以减少阻力,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最后说明两点,(1)可结合城市试点改革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颁布实施,选择条件较好的中等城市先行试验,待取得成功后再逐步推广,(2)我们所调查的仅是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至于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是否也可“如法炮制”,有待进一步深入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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