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的道歉信全文

时间:2022-06-10 12:55:43 道歉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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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的道歉信全文

  篇一:经典道歉信

林森浩的道歉信全文

  尊敬的李璇小姐:

  收到了您投诉信,我感到非常抱歉。但是,我非常有必要将客人所投诉的内容做以下说明,请省中旅负责人明察!

  李璇3人所在的团,是一个共有30人的北京纯玩无购物散拼团,客源来自湖北,安徽等很多地方。团内所有的客人都是当天分两个火车站抵达北京,北京站的客人是早上六点抵达,北京西站的客人是早上六点五十抵达,导游和司机是先去北京站接客人,后转到北京西站接齐所有的客人开始走行程。为防止漏接,我们在北京西站,也安排了专门接站的师傅。

  客人是10月23号到早上近七点到的北京,当日,我社在北京西站有两个散拼团同时抵达。其中一个是李璇所在的团,另一个大的散拼团也是接的武汉过来的散拼客人。客人出站后没有找到接站人,给我来了电话,我告知客人稍等,我通知接站人给他打电话。当时有我社的接另外一个团的导游看见了他,并把他交给了接站师傅。可是,不知道客人是什么原因,就是不跟我的师傅走。李璇所在的团是散客拼团,团里的客人都是来自各个地方的客人,有90%的客人在导游或师傅联系到之后都跟随其上了大车,可是李璇三人坚持不上车,并且僵持了将近一个小时,客人一定要求我社接站负责人姜云前去接站,姜云为我社计调部经理,我们所有的客人留的电话都是姜云的电话,并且这只是一个应急电话,我们所有的散客在北京未找到客人后都打这个电话,姜云不能每个客人都亲自去接,但是对于此次事件我们还是表以深深的歉意。

  我社负责人刘骥,在得知客人投诉后于当天晚上亲自去酒店看望和慰问客人,客人所住酒店是北京吴裕隆酒店,刘经理确实看到酒店是3星标准,以下是酒店介绍:

  这个酒店确实是三星级酒店,并且当时为了避免客人回汉后投诉酒店,我们跟香港路门市杜经理提议让客人务必把所住酒店的大堂和房间都用相机拍下来,这个酒店可以在网上查的到的。关于酒店热水器问题,北京四星以下甚至大部分四星酒店都是电热水器需要烧水的,四星酒店有中央空调可能室内温度相对高些。关于客人的“那种稀烂地方,凭什么按三星、准三星的标准收费啊?连个火车站路边的破招待所都不如!人家好歹还有24小时热水啊!”这种说法我们可以做如下解释,24小时热水都可以提供,但是前提是客人需要插电热水器烧水,就包括武汉的大部分酒店也都是电热水器需要提前烧水的。北京是祖国的首都,在环境质量和节能节电方面管理较严,酒店无法在客人未到店之前就把热水烧上,这点还希望客人能谅解和接受现实。

  我们行程中没有景泰蓝这个购物店,我们的行程中是珐琅厂,北京珐琅厂因是国家旅游局评定的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不计入购物店。纯玩团行程比较轻松,我们行程中所含景点也是所有景点的大门票,关于客人的“你们的导游说,天坛大门就算天坛,所以带我们进了大门就算游了天坛,可是别的团队,全部买的35元的通票并带着游客进去游览回音壁等景观。而我们放眼所到之处,尽是北京老人晨练健身的场景。这让人情何以堪?”这种说法还望贵社给予客人解释,这个属于在和客人签合同时需要跟客人说明的,回音壁属于天坛的二道门票,属于客人自愿自理项目,如果客人需要进去参观可以告知我社导游,另买门票进入。 最后关于客人在此次散拼团旅行中所质疑和感到不满意的问题,我社深表歉意,但是散拼团有一定的弊处,那就是客人自由性小,选择范围小。

  篇二: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完整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无论如何,辩护人对黄洋,这么一个青春焕发的年青人,如此痛苦的离世,都抱有深深的遗憾,哀痛,我们也是为人父母,虽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也能感受到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泪尽代之以泣血,悲绝继之以刻骨,夜夜难眠,日日摧心。我们向黄洋父母表示深深的哀悼,希望他们能早日从噩梦中走出来。辩护人的身份让我们很尴尬,但相信我们也是生活在这个社会、有七情六欲的人。

  我们律师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通过我们的工作,协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林森浩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如同硬币的两面,我们给林森浩一个公平审判,也是给黄洋一个正义告慰。如果辩护人在后面质疑公安、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精义时,检察官也会从相反角度来指控反驳,法庭正是通过对抗,兼听则明,中间裁判。最终,能否定罪,其金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所有的辩护观点,都以上面引用的法律规定为旨归。我想我不用过多解释,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为,人不是神仙,我们事后无法还原现场,很多我们铁定以为的事物,在以后漫长的岁月里发现,我们原来错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所以才会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为什么要防止程序违法,因为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才会有可靠的结果。

  坦白说,刑事诉讼,虽然说是查明事实,寻找真相,但由于人不是神,所以,只能通过证据来推断发生过什么,因此,所谓的真相,是法律上依据证据推断可以确定的真相,而非回到过去的真实。本案中,有一个真相目前大概是没有争议,就是,林森浩确实投了一种化学试剂,我们简称为“毒物”吧。另外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点,主要是以下,需要根据证据来证实。

  本案客观事实最大的疑点有三:1,林森浩投的到底是什么化学试剂?2,是不是投毒导致黄洋死亡,是不是投毒是黄洋致死的唯一因素,还是多因一果?3,本案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其他罪名?这些疑点的答案在证据里,证据无法完全解决的,答案在法律里。

  【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到底是什么“毒物”?

  一、检方为何隐匿鉴定所依据的质谱图

  从所有的案卷来看,似乎都指向N-二甲基亚硝胺,但是,当我们向法院、检察院申请提取这些毒物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质谱图时,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检察院极可能已经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司鉴所”)、上海市公安局提取了这些质谱图,但没有向法庭提交。退一步讲,这些质谱图,在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和司鉴所都存在,为什么不去提取?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司鉴所的向博士,最初同意向律师提交质谱图,认为只要律师出示调查取证权的依据即可,但在律师要去的上午,向博士说,检察官下午将去她那里调查取证,在庭前会议时,检察官拒绝说出到底是否取到质谱图,但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已经取得了质谱图,无论是质谱图对林森浩有利,或者是对林森浩不利,检察官都应该将其交给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和骨折的X光片一样重要,是证明到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现在检方拿到了质谱图,但不肯出示,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这个证据会破坏他们原本的证据体系,辩护人的推断是,本案的毒物,未必一定是二甲基亚硝胺。

  二、本案中的化学试剂是,比正品廉价1200倍、且系非法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保存时间过长,保管不当,有可能变质分解,且根据实验也无法达到致死量。

  辩护人的观点有以下证据和理由可以佐证:

  1、【研究所非法生产、非法销售】

  本案制造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人,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孙国建,(被以非法销售有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销售该品的,系同一研究

  所的张淑珍,也因非法买卖剧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本案所涉及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生产和销售都是非法的。这些试剂也不是林森浩买来的。

  2、【孙国建照本制药,无从验证】

  本案所涉所谓二甲基亚硝胺是照本制作,而非正规工程生产。按照孙国建的证言说,“我是按照《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中制作N.N.二甲肼第一部分的相关资料制作了二甲基亚硝胺。”他之前并没有生产制造过类似的毒物。辩护人从上海图书馆借到了这本书,根据孙国建提到的这本书第723页的内容,这个合成的第一个程序有不同之处,该书的方式是,盐酸二甲胺再加盐酸,而孙的方法是二甲胺加盐酸合成。

  他的制作方法,是用二甲胺、亚硝酸钠、盐酸、碳酸钾四种化学物质合成二甲基亚硝胺。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容量配比,无法保证孙一定按这个比例配成,因为没有外部机构来对此检测过,如果比例不当,化学物品的合成物会有其他化学反应,从化学上来说,有很大的可能。

  本案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用的比对样品N-二甲基亚硝胺,是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产品系日本和光纯药工业株式会社生产,WAKO品牌。我们经过和该日本公司联系,发现,该公司的生产非常正规,和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个人操作,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土法生产出来的,是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确实值得怀疑,需要质谱图来验证。

  3、【保管不当,时间过长,可能变质】

  孙国建证言中说过,这种化学试剂,如果长时间放会氧化。本案的试剂已经在实验室躺了2年,在购买之前,天津的销售者张淑珍的证言说,该瓶试剂已经放了十几年,虽然后来被刑拘后改口,但也没有客观证据来证明本案涉及的试剂的生产日期。

  本案的保管方式也是违背了正规的二甲基亚硝胺的保管规定,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SIGMA-ALDRICH)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保管条件为,避光2-8°,而且,该公司的说明书中也说明该产品是无味道的,但林森浩说他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而且,颜色上也有变化。正品是淡黄色的,但林的说法是油黄油黄的。

  本案用以对比的日本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公司,邮件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时,也说明,该品开瓶之后如果过一年,可能会变质。

  4、【非法品廉价1200倍】

  黄洋的同学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到的正品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200元每克,而本案林森浩所投的试剂,即其师姐吕巍巍博士从天津购买来的非法生产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00元100克,即每克1元,价格相差1200倍,便宜这么多的,是否能是真品?当你用比真黄金便宜一千倍的价钱买来的金子,会是什么?

  5、【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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