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8 13:12:37 办法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范文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____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____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股份公司依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有权对新的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等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负责人根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相关投资管理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资评审小组初审。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再次提交投资评审小组审核。投资评审小组经审核无异议后上报至董事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