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0 19:38:40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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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 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7、结算方式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三、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尧区政办发 37号文件)执行。

  四、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五、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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